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2)
2017-08-18 02:18
导读:二、外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比较 (一)美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美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管制度具有下列特征:一是监管体系健全。美国财
二、外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比较 (一)美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美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管制度具有下列特征:一是监管体系健全。美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管分为国会监管、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三个层次,美国国会的会计总署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执行情况,通过公布报告和提出建议等形式行使监督权。美国政府职能部门是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划、组织和实施者,对所辖项目的监管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还常常将一些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如美国环境保护协会)。美国1978年建立了总检察官制度,并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督评价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政府职能部门对自身管辖项目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美国财政投资活动必须十分透明,并通过专家委员会、听证会、新闻媒体等形式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对财政投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管。美国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从项目规划即已开始,这一阶段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规划征询公众意见、开展调查、举行听证等。财政投资项目规划方案得到批准后,都要进行招标,政府监督有关各方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在项目设计阶段,政府部门管理人员要向专家咨询,对设计图分阶段与专家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在施工中,政府部门或者派出自己的人员或者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价。三是项目监管程序化、制度化、定量化。美国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进行,尽量采用定量指标来衡量被检查对象的行为,并定期提交检查报告。四是强化信誉与风险约束。美国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单位不采用评定资质的办法,对工程建设质量也不设专门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而是靠风险约束和信誉制度等市场办法进行管理。五是重视加强对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例如,美国政府对研究开发的投资,一是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包括成本加固定利润合同、成本合同、成本分摊合同),二是通过研究资助的方式拨款。六是严格处罚制度。对一般工作上的失误,采取提出改进意见的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对违法违规行为,则采取罚款、赔偿、终止合同、取消资格等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德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项目管理单位专业化。德国专业性项目建设业务必须交由专业公司承担,德国工程咨询业高度发达,不仅有大量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公司,还出现了很多拥有集设计、咨询、监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项目管理公司。二是项目运作市场化。德国政府对公共工程建设一般都不直接参与管理,而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从市场中选择项目中介管理公司全权代理,按市场方式实施有效的监管。德国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由专业部门负责招标投标业务的管理,并评定报价。三是实施严格的设计审核制度。德国实行独立的第三方设计审核制度,重大项目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审批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德国建立了审核工程师制度,项目设计审核由审核局组织审核工程师进行,并实行谁设计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是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英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英国十分注意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英国政府环境部地产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政府各部门提出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或计划,由政府财政部审查,并核定投资额,然后列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部负责拨款。为了确定投资、控制工作量及计价,各部门大都制定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各种建设标准的造价指标,它们是向国家申报投资、控制规划设计、确定工程项目规模和投资的基础。在立项阶段,预算师要参与
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编制投资估算,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在立约阶段,财政投资工程一般都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施工阶段,为确保结算不突破造价限额,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此外,在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上,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下设的
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简称FIDIC)组织编写的《土木工程
施工合同条件》,不仅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也为业主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管理、步骤和程序规范。FIDIC合同条款涉及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和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等方面,按照FIDIC合同条款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费用,减少风险,实践性非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