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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3)

2017-08-18 02:18
导读:三、外国财政投资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全球化、法治化进一步加深的新形势下,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借鉴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做法,对
 三、外国财政投资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全球化、法治化进一步加深的新形势下,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借鉴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做法,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投资主体多元化。从国外公共基础设施的看,无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自由放任型市场经济国家,都积极倡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和经营活动由政府垄断逐步向国内外、个人和机构开放,有效地解决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和运营低效率的。我国1998年全国城市建设资金中政府财政性资金所占比重接近40%,因此,应当积极推进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进程。鉴于我国地域广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还应当发挥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融资渠道多样化。为了满足财政投资巨大的资金需求,各国广泛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政府向外国机构和外国政府的借款、外国直接投资、民间私人投资和社会资金等。市政债券是美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手段。在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中,我国应当改变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的模式,大量吸收各种资本。一是在预算资金的筹措中,不仅依靠传统的税收形式,还要通过收费等形式筹集资金;二是适度举债,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建立资金信托等形式,利用社会资金间接投资;三是扩大开放,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积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四是允许各类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3、加强落后地区开发和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在落后地区的开发上,美国20世纪80年代开发犹他州时将政府资本大量投资于,培养人才,吸引技术和民间投资;克林顿政府执政期间始终把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任务留给民间,提倡用市场吸引民间资本。德国推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举措主要是对东部、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财政援助,但也因此而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我国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财政要量力而行,要广泛利用民间和外国资本,有选择性地加强对交通、水利、环保领域的投资,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对教育的投资。在基础设施投资结构变动中,各国变动轨迹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即从农业需求的基础设施为起点,然后是交通运输和能源,最后是通讯、信息高速公路等新兴产业。我国在财政投资范围和重点的选择上,应当统筹规划农业、交通运输、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关系,调整和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4、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财政投资项目运营模式。各国财政投资实践证明,单靠政府来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极易导致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低效率。因此,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外商多元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的高效市场化运营模式。对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更新观念,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各国运用得比较成功、且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有以下几种: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此外,还有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政府和民间就项目合资组建公司的共同投资经营模式等。  5、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财政投资的调控和管理。在财政投资活动中,应当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调控和管理措施应当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样化的现实相适应。为此,一是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调控方式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方式转变,对没有政府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尽量减少和简化审批;二是协调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调控关系;三是做好财政投资未来需求和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好财政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四是加强财政投资立法和执法,营造自由、公平的财政投资竞争环境,切实保护投资方的权益。  6、改进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培育完善的财政投资服务体系。项目管理方式对财政投资成效很大,国际上发达国家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即将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公司,或者委托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司代为进行从项期到竣工交验的全过程管理,政府自己不再承担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有效地发挥了项目管理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优势。我国必须改变由财政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筹组机构或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实施项目管理的传统做法,积极推行委托管理,推动投资中介机构的职能创新,发展一批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综合性投资管理中介机构,并建立信誉评价制度,加强对其风险和信誉的约束。  7、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十分注意项目管理活动的法制建设,监管部门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对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针对我国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状况,应当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程序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提高财政投资各方和有关单位的法制意识,建立量化指标体系和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将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真正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监管之中,营造公平、自由、竞争、透明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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