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财政理论更新的思路和取向(3)
2017-08-18 02:29
导读: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犹如阴与阳,上与下、轻与重一样,共生共存,密不可分。社会主义财政,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主义市场
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犹如阴与阳,上与下、轻与重一样,共生共存,密不可分。社会主义财政,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设计,应坚持平等配置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也有管理国家、管理财政的权利。各级政府之间,既要配置财政权益,也要配置相应的责任、政务、事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应实行竞争择优的原则,谁能高效地完成政务、事务,谁最有资格得到财权。
三是政府、人民同市场、的关系。 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时,有人主张依政府与市场分工定政府职能,俄政府职能定财政职能。还有人讲:凡市场管不了、管不好的都由政府管。这些观点貌似有理,实则使财政理论进入新的误区。 政府与市场不是同一层次的比较对象。与市场处在同一层次的是计划,计划与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手段。政府是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处在同一层次的比较对象。政府的职能不是通过政府与市场分工决定,而是由体制决定,由宪法决定。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职能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管理的主体,这就颠倒了主从关系,既不符合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原则,又不符合人民是市场主体的原则。人民与政府官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应互相监督。 我国规范人们行为的是党纪国法,无论政府还是人民,都应依法办事。全国“人大”是最高立法机关,财政、预算、税收等重要法规经“人大”审议通过后才有效,不应依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去定财政职能。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理论,包括财政职能的界定,应依
政治经济制度的要求去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