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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探讨(3)

2017-08-19 03:23
导读:5. 以实收保费作为营业税的计征依据 考虑到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以及分出分保保费的因素,建议按保费收入的确定原则将现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按扣除


5. 以实收保费作为营业税的计征依据

考虑到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以及分出分保保费的因素,建议按保费收入的确定原则将现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按扣除应收保费和分保保费后的实收保费计算营业税或对分出保费部分明确实行代扣代缴。参照银行的优惠政策,对保险公司2001年 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保费,若在保险责任期结束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该应收保费于收到时重新缴纳营业税。另外,对保险公司 2001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保费,允许从2002年起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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