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实施“走出去”战略下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改(3)
2017-08-21 06:07
导读:为了简化计算和征管,我国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修订)规定了定率抵扣的办法。但一是这个办法本身不够规范,存在不少管理上的漏洞;
为了简化计算和征管,我国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修订)规定了定率抵扣的办法。但一是这个办法本身不够规范,存在不少管理上的漏洞;二是外经沙吸企业的政策不统一。因此,无论是从国际经验、我国现实国情还是从实施“走出去”战略出发,我国的直接抵免方法都宜改变为综合抵免法。为了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也可在实行综合抵免法的同时,对某些低税率的大宗收入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法。
改进境外所得中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的调整方法。我国现行税法和《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修订)都规定,企业的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国税法、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摊计成本、费用及损失,确定境外所得,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和扣除限额,而不能完全以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合法纳税资料、纳税凭证所列支的成本。费用开支为依据。这样对每个企业的境外所得都要按我国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使得税收成本大大加大。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所在国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而不再按本国税法进行调整。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以原则上承认境外所得按国外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又对其中一些重要的项目进行调整,同时将这一问题与国际反逃(避)税结合起来,按照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以此确定纳税人境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物支付和不可兑换货币的解决方案。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外汇短缺,与我国之间长期存在贸易逆差,有碍于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为了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受资国支付的、为我国所需要的实物应在税收上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如运回国内进关时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待遇、允许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延迟纳税等。至于货币的兑换性问题,企业应首先将其兑换成国际上可自由流通的自由外汇。如果当地货币确实不可兑换成自由外汇,那么就由我国政府确定一个比例,将当地货币换成我国货币。或者结合延期纳税规定,鼓励企业将其用于对当地的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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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国际反避税制度。
1.以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我国的反避税制度。
建立健全转让定价税制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应该适时加以改革。其一,要把反避税重点放在事先防范上。美国了70年的转让定价税制,直到1991年才推出预约定价税制,从中我们可以一些成功做法,在总结我国深圳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预约定价税制。其二,应进一步明确关联与独立企业的界限。第三,从国际上的趋势看,转让定价法规原只制约跨国关联企业,现已扩大到“按事实认定”的“受控实体”;原只制约商品、劳务和无形资产交易,现已延伸到各种隐形交易如物物交换和债权债务的互相抵冲等。我国的反避税法规要适应这个趋势进行调整。第四,应积极采用国际惯例包括OECD准则,加强对可比性的解释,健全我国的转让定价调整体系。当前,为了加强反避税斗争。不少国家都在上明文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外,各国不仅在实体法中针对各种避逃税行为推出各种有力措施,更在程序法上密切配合,双管齐下,如美国在1999年初公布的《转让定价准则》等。所有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在税制改革中加以借鉴的。
当前的国际税收热点还包括资本弱化和在避税港等处设立传导性实体(conduit、ehtities)等。对于资本弱化,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五十五条中也有限制规定。但还应该随着新问题的不断产生进一步严格化。另外通过受控外国企业避(逃)税和利用避税港避(逃)税等,也都需要更加周密的法规加以防范。
2.强化纳税人的相关义务。
在国际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和我国企业更多地走向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可以规定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况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规定纳税人对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此外,为了摆脱税务当局在反避税和反逃漏税中提供证明的被动局面,可以规定纳税人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