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文化差异与税制改革(2)
2017-08-22 02:16
导读:二、西方税制模式与中国特有文化的不相容性 (一)西方税制模式在中国推行的无效性 1.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制度的无效性。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
二、西方税制模式与中国特有文化的不相容性 (一)西方税制模式在中国推行的无效性 1.增值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制度的无效性。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完全摒弃了账簿法而全面引进西方国家的发票法,并且设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摆在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的决定性位置,在发票管理上制定了比西方国家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仅实行统一印刷、统一纸型、统一格式,而且领用规定严格、保管措施严密,据说纳税人要经过18道程序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的篇幅不亚于增值税条例本身。动用高新技术、不惜成本代价,强化管理措施。为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先后有100多个犯罪分子被判处极刑。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蔓延,造成税款大量流失,也导致严重的不公平,使增值税设计的初衷难以达到,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结果相去甚远。 ⑸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在传统流转税制下,要偷逃税只能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来做文章,而现在除了这一条途径外,又增添了专用发票这一途径。 在西方国家实行得相当成功的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在我国推行却遇到难以解决的突出矛盾,运行效果不佳成本却很大,使增值税变得十分复杂,没有了西方国家增值税那样的简便易行、偷逃税少、征税成本低的优点。要让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获得成功似乎不能只靠管理(管理越严格成本就越大),更要靠纳税人自觉遵守法律,自动运行法定的体制。要做到这一点又需要具有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高的普遍社会心理和机制,而这样的社会心理和机制只可能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中。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抽样稽查管理方式的无效性。如果个人所得税要普遍推行并且成为主体税种,由于纳税人众多,不可能像管理流转税那样实行专户管理的办法,而必须实行纳税人自觉申报、税务局抽样稽查的办法。可以说普遍推行的个人所得税天然地是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无法建立或无法推行纳税人主动自觉的申报办法,个人所得税就不可能成为普遍征收的税种。而要让纳税人主动申报必须解决相关的三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愿意申报怎么办?二是申报量太大怎么办?三是纳税人申报了,但申报不实怎么办? 解决纳税人不愿意申报问题逻辑上有两个途径,其一申报者会获得好处,办法是将申报与社会福利挂钩,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将来获得的福利待遇越多。但这是以建立了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前提的,这一前提目前还较难做到。即使在某些局部地区有了较为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纳税人还会在不申报的得益与申报了所获得的社会保险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比较富裕的人选择不申报可能更有利。第二个途径就是让不申报者有麻烦,使其不申报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高,从而让纳税人不敢不申报,但这一条件我国目前也是不存在的。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普遍推行,一方面要求凡有收入者均要申报,要建立强迫或刺激主动申报的机制;但另一方面征税要成本,申报量太大,特别是小额收入申报的数量太大,不仅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或调节目的,而且会大量增加税收成本,使税务局做许多无用功,甚至无法应付。因此从税收成本考虑,对申报量又必须加以限制,理想的状态是高收入者申报、低收入者不申报,但如何确定谁是高收入者,谁是低收入者,难度也很大。 解决申报不实的问题更加棘手。哪些申报表可能申报不实?如果发现大规模的申报表不实该如何处理?普遍审计,非税务当局人力物力所能为,如果只是少量抽样审计(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又会助长偷逃税的侥幸心理。 上述三个问题均无法通过加强管理加以解决,即使采用现代化程度很高的计算机网络,也只能起辅助作用。这说明申报只能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之上,单纯靠管理难以成功。 因此,在西方国家能够运行的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和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税务局重点稽查征管模式,在我国却很难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实行这样的税制模式与我国现实文化不相容。 (二)我国现实文化的主要特征 通常说文化属于儒家文化,但对中国人而言儒家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往往还只是面上的、口头上的,儒家学说尽管对我国进程和文化传统习惯有,但儒家学说更多地是在教义上而不是实际运行中。规范人们日常行为、作为其处事为人准则的价值观主要来源于传统习惯而不是书本。笔者就把这种实际推行的主流价值观念并且在自觉、不自觉地引导人们处事为人的普遍规则叫做现实文化,其基本要素是面子、人情和关系,尽管这种文化中的许多规则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有的学者就称之为潜规则)。中国人所奉行的面上的、口头上的文化与实际遵循的文化的两面性就与西方存在巨大差别。这里暂且不论这个,单就中国的现实文化而论,存在如下基本特征: 1.追求利益只是作为生活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在中国,很少有人认为其职业活动是神授的,大多是视赚钱为谋生的手段,获得物质财富仅仅是为了生活得更好,或者为了子孙的幸福,或者为了显示自己的地位,少有人将赚钱本身当作一项事业,当作人生成功的标志,其结果经济行为就天然地缺乏长期性,而具有短期性的特点。 ⑹由于中国人多从外在的途径获得价值的体现,使得追求经济利益的途径,不主要依靠创新、增加生产等合理途径,从而使自己在获得利益的同时能够导致社会进步,“按照中国的传统,经济生活中的人经营得最得法的,不是依靠增加生产,而是依靠增加他在已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可获取的份额。他愿意靠他在竞争中直接胜过他的同伙来发财致富,而不是依靠征服或更多地利用自然资源或使用改进的技术来创造新的财富。从事创新的、为新产品争取市场的推动力,不如争取垄断、通过买通官方取得市场控制权的推动力来得大。中国的传统做法不是造出较好的捕鼠笼来捕捉更多的老鼠,而是向官府谋取捕鼠专利”。 ⑻人是社会的人,因此任何民族都存在人情问题,只不过在中国社会中,人情作为互助基础上社会交换关系成为约束人的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有时其约束力要高于和物质交换关系。在中国,人情的特点首先是内外有别,有特殊关系者(如血亲)彼此互助谈不上“交换”,而其余则礼尚往来,属于社会性交换关系。人们通过这种社会性交换,建立关系。中国人的群体是按照最具有共同性的归属特征来建立的,如籍贯、亲族、同事、同学、结拜兄弟和师生等。因此,这种关系网络完全是内外有别的,在关系网的内部可做到推己及人、互相信任,而与陌生人打交道时,却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种思想观念形成信任的非普遍性和整个社会信用程度的低下。 在这种关系本位的社会中,从亚当。斯密开始的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
西方经济学,于中国会产生削足适履的问题。中国人从事经济活动不能像西方人那样只考虑经济利益或利润最大化,还必须考虑关系和人情,经常为了满足关系的需要,他会选择利润不是最大化的对象,甚至是亏损的对象。这是不廉政、腐败的问题,也是中国文化使然(以此可推广到人事、行政、司法包括税务)。前面说过人情也是一种交换,如果当事人欠了人情或预期将来需要人家的人情,在这次交易中你因不追求利润最大化所蒙受的损失,在以前你享用别人人情时,你已经得到过,或将来你可获得回报。这里面的不是西方微观经济学说所能解释的。 ⑽这样在我国就不存在必须按照字面规定严格遵守法律的传统。通常违法事件被查处,只要当事人能够通过关系网络请有面子的人说情,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这种面子、人情和关系普遍的社会环境中,明智的执法者总是在处理案件时要进行理智的权衡,寻找出法律上过得去、情理也讲得通的中庸办法。这样就形成了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社会心理。在这种环境之下,一旦有易于做手脚取得利益的办法推行,例如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利用发票就能获得巨额的利益,那么就有许多人趋之若鹜干起专门行当来骗取税款,而在面子人情和关系作用下,执法者不仅难以依法办事,甚至还参与违法活动;推行个人所得税主动自觉申报办法也会出现同样情况,即使有人申报,但如果绝大部分人申报的材料不实,就会出现两难局面。一方面税务局要稽查的申报表就会过多,征税成本太大,即使建立起先进的机网络,由于信息的不完整,也无法起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不进行全面审计,偷逃税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当这种状况达到一定范围和规模时,特别是蔓延开来时,就会出现法不责众、难以有效控制的局面,会进一步强化不守法而获利(即老实人吃亏)的社会心理。 ⑾完善税制的方向不是所谓国际接轨,而是着眼于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相一致,在最小征收成本条件下完整实行。要做到这一点,在制度设计时,就不能简单地西方做法,而是要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改造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