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监管研究(3)
2017-08-22 06:08
导读:(八)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处理 对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八)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处理 对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企业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为维护税法严肃性,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税务机关无故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十)上级机关应监督下级机关审批认定一般纳税人 新税制实施以来,全国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为加强之方面的管理,要求上级税务机关定期检查下级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审批认定一般纳税人,以便及时发现,加以纠正。
三、加强对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监控 由于新开办企业有可能对税收知识了解不够,而造成税务违章,或者想通过偷税谋取利益。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将新办企业列入日常监控对象,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核工作。 (二)管理员除认真进行案头稽核外,每月应下户审核,
辅导新办企业有关税收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三)管理员应通过下户审核,对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生产能力、存货情况,销售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下户审核可运用省局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核操作规程》附件《增值税日常稽核基本》进行稽核。将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相比较,看销售收入是否超过其生产能力,从而推断新办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将主要原辅材料的单位消耗量与同类企业主要原辅材料的单位消耗量相对比,推断新办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人的行为。如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负税负申报、零税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 (四)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人员应加强案头稽核,每月对其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税负率进行,对相关指标进行测定,与正常峰值相比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和省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核操作规程》的稽核方法执行,从中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