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回顾和展望(7)
2017-08-22 06:08
导读:2.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基础 尚无涉及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预算法》也无相关条款,造成对转移支付的重视有限,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
2.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基础
尚无涉及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预算法》也无相关条款,造成对转移支付的重视有限,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应通过立法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使各级政府在执行事时有一个明确的事权界限,然后就有关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得到法律保证。
3.省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相对滞后
中国省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市、县、乡三级。许多省级政府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做法,相继出台了省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其与中央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大体相同。
目前省对下级政府的增量转移支付根据一些因素按公式分配,因而有利于省内地区间差距的缩小。税收返还则各省做法不一。大部分地区省市两级都以县级单位为对象,实施多级次转移支付。
省以下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有限,且地区间财力分布严重失衡,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县级财政问题,部分困难地区基层财政收支矛盾仍较突出。
(1)县级财政得到的转移支付构成中专项拨款比重大,通过规范方式分配的转移支付规模小。2000年,县级接受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占48%.
(2)体制补助长期不变,个别市县出现负财力增长的现象,县乡财政困难。2000年,全国276个县人均财力在6000元以下,难以保证工资发放。
(3)分税制后财政体制层层集中,留归县级的固定收入是税源分散、稳定性差的小税种,征管难度大,增收潜力小,收入不稳定。同时上级政府的各种法定支出的硬性增长,和中央专款要求地方配套以及预算编制改革滞后等,对部分地区县级收入也产生了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