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2)
2017-08-24 02:12
导读:二、“和谐导向型”对公共财政改革的原则要求 所谓“和谐导向型”改革就是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总要求,一方面各种改革的全过程要能充分
二、“和谐导向型”对公共财政改革的原则要求 所谓“和谐导向型”改革就是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总要求,一方面各种改革的全过程要能充分体现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改革后的体制要能为和谐社会作贡献。具体而言,“和谐导向型”对公共财政改革的原则要求有以下几点: 1.以法治财与民主理财 民主与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法治民主,离开法治,就无所谓民主。同时,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如果民主不复存在,法治也就荡然无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而法治则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民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关系,要求我们在公共财政建设中,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因素有机结合在一起,互相促进、协调配合。这既要进一步扩大政治民主,实现民主理财,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扩大公民参与财政治理的空间,实现阳光财政;又要积极推进法治进程,用新的法治理想、规范,去凝聚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识,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财政法律秩序,以加快我国公共财政的法制化与法治化进程。 2.树立新的“政府市场观”,实现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新的“政府市场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能干的事由市场干,政府一般不干;市场不能干的,政府必须干;市场暂时无力干或干不好的事,必须要政府的介入,由政府来发挥导向作用。特别是当前我国仍处于市场转型期,市场机制还很不成熟,我们一方面要从过去政府包揽一切的计划经济思维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除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政府还需为市场的有效运行而付出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多的努力。在公共财政改革过程中,政府应以社会管理者身份,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和逐步均等化,既防止“缺位”,也防止“越位”,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经济社会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致力于市场机制的和谐和经济运行的和谐。 3.树立新的“公平效率观”,实现和谐发展 在改革深化、发展取得相当成效的今天,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求任何改革步骤与政策措施都要树立贯彻新的“公平效率观”,落实和谐社会特征中的“公平公正”。公共财政改革仍应在微观初次分配上注重“效率优先”,但随着社会物质财富逐渐丰富和收入差距的相应扩大,应逐步注重公平、公正的要求,在宏观上注重国民收入(GDP)再分配的调整。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共财政的建设中要有思维创新、政策创新、手段创新,做到在和谐中追求发展,在发展中实现和谐,发展为先,和谐为重。 4.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当前,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应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公共财政改革中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就是在牢固、壮大、发展公有制的前提下,在财税领域内转变计划经济时期下的所有制歧视观念,并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坚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收的再分配职能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和税收制度等。 5.和谐处理社会的非对抗性矛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社会矛盾,但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些矛盾并不是处于对抗和冲突之中,完全可以通过民主的非对抗形式解决。在公共财政改革中,应有意识地发挥税收杠杆或转移支付对国民收入(或GDP)再分配的导向功能,和谐处理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分配差距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非对抗性矛盾,使得矛盾的各方能够相互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