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国际税务计划(2)
2017-08-27 01:53
导读:结合以上各种因素,由于国外公司在经营活动初期往往亏损较大,因此跨国公司可以在国外先建立分公司,使其亏损冲抵母公司收益,减轻母公司税收负担
结合以上各种因素,由于国外公司在经营活动初期往往亏损较大,因此跨国公司可以在国外先建立分公司,使其亏损冲抵母公司收益,减轻母公司税收负担;在国外的经营过了起步阶段,转向正常盈利时,再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母子公司分别纳税并获取其他方面的好处。需要注意的是,该种转化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而且事前要征得税务及外汇管理当局同意。此外,在设立国外子公司时,跨国公司还应考虑是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合伙。
二、利用国际转让定价
上述的跨国公司通过直接出口商品、输出劳务和转让技术服务于国外市场的方式一般不会涉及到国际转让价格,只需依照既定价格进行,获取相应收入。而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国际转让定价则是影响企业整体税负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际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从其总体经营战略出发,为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在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确定的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格。跨国公司为了减轻总体税负,固然可以将高所得税税率国家到低所得税税率国家的转让价格制订较低,从而通过其盈余在低税率国与高税率国之间重新调整,在总额维持一定的情况下,让高税率国“补贴”低税率国一部分,因而降低整体税收。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这样的转让价格使得高税率国税收利益受到损害,在对交易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所在国税务机关将开展调查,并且可能要求对这一转让价格加以调整,补征税款,如此,跨国公司的计划走向“背道”。况且这一调整通常在转让完成之后进行,这样,在另一国对这样的调整不予承认时,跨国公司会面临双重损失。据安永师事务所1999年针对31个国家和地区的582家跨国公司专题调查显示:60%跨国公司的转让价格已成为税务部门检查目标,在这其中,42%的转让定价调整导致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低的转让价格还易招致反倾销调查。所以,转让价格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至少在有关国家看来是合乎情理的,而不致走得太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跨国公司也可将低所得税税率国家到高所得税税率国家的转让价格制订较高,情形又是如何呢?我们知道,同样由于上面的原因会有损高税率国税收利益,只不过由出口国转到进口国。这样,跨国公司仍会面临双重损失的风险,而且居高的转让价格将使转让方管理当局滋生依赖思想,不思进取,长此以往,势必丧失竞争意识;与此同时,也会降低另一方管理人员的进取心和责任心,影响经营积极性,不利长期。当然,跨国公司可以将公司业绩与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分开的办法给以补偿,可是无形中又增加一份成本。成本-收益原则再次发挥作用。
以上只考虑了所得税因素,除此之外,进口关税也起较大作用。(如果计征的是从量税,进口体积或数量一定时,关税不随制订的转让价格变化,税额固定。所以,这里提到的关税一般指从价税。)如果单独予以考查,跨国公司通常在向关税税率较高国家转让商品时,调减税基,即降低转让价格,籍以节税;情况相反时,跨国公司可以提高转让价格,以很少关税增加换取更多的收益。
我们把所得税与关税综合在一起,可以看到它们对转让价格制订的趋势恰好相反。如,跨国公司向高关税、高所得税率国转让商品,那么较低的转让价格可以降低关税,同时,由于出口商品成本下降,导致较高的所得税,如果制订较高的转让价格,可以减少所得税,可是又要多缴关说。因此,在计划时,跨国公司总要权衡利弊得失,决定取舍。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在向高关税国家转让商品时,如果较高转让价格带来的所得税减少额足以抵消增加的关税,应采用较高价格,否则较低价格;相反,在向低关税国家转让时,如果较低转让价格使得增加的所得税能由减少的关税弥补时,仍应采用较低价格,否则应用较高价格。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另外,在这里我们可以构造这样一个模型:将关税税率一并换算成为所得税税率,在更为直观的条件下简化衡量过程。假设一国进口关税税率A1,转让价格P1 ,在商品数量为X的情况下,关税N=P1 X A1 。假定在这个国家,商品全部予以销售,价格P2,相应的单位销售成本b,(为了简化,暂不考虑转让时出口退税等对跨国公司整体影响。)则所得税前收益S=(P2- P1 - P1A-b)X。然后,我们可以关税对它的比率β=N/S,由于各种税收对跨国公司而言本质一样,据此可按β为依据将关税税率转化成所得税税率,并与这一国家的所得税税率A2相加,从而得到变形后的所得税税率(β A2),这样便于直接比较、分析,进而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