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2)
2017-08-27 02:10
导读:我们认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初,宜选用总遗产税模式。理由有三:其一,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遗产税的征收缺乏经验,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风
我们认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初,宜选用总遗产税模式。理由有三:其一,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遗产税的征收缺乏经验,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风气尚未形成,遗产税宜采用简便易行的方式;其二,总遗产税是对“死人”征税,征收阻力较小,而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即“活人”征税,征收阻力相对较大;其三,遗产税有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组织财政收入、追税、追赃多方面的功能。在我国当前分配过程极不规范,各种灰色收入及非法所得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积累成大量财富的情况下,国家通过遗产税将死者财富的相当一部分收归国有,即突出税收的财政功能和追税、追赃功能比实现不同继承人之间税负公平分配显得更为重要。突出遗产税财政功能和追税、追赃功能直采用总遗产税。
(二)应税遗产额的确定
在征收遗产税时,首先应确定纳税人的遗产总额,遗产总额扣除其债务、丧葬费用、执行遗嘱费用等即得出遗产净额。从遗产净额中扣除一定项目的金额后才得出应税遗产额。应税遗产额是应纳遗产税的依据。可以从遗产净额中扣除的包括:免税遗产金额、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及法定免税额。免税遗产应包括:(l)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给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福利、公益、慈善等部门和单位的遗产;(2)继承人申明不转让的文化、、
美术等图书资料、图画,但转让时须补交税款;(3)禁采的森林,但解禁后应补交税款。
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为:(1)被继承人配偶,除放弃继承权外,应从遗产净额中扣除对万元,遗产如属夫妻共有财产可扣除一半。(2)被继承人遗有子女、父母的,每人可从遗产净额中扣除10万元。父母已满60岁,子女未满18岁者,可适当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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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税额的确定。我国遗产税的法定免税额定为多少合适,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我们建议,我国当前的遗产税的免税额确定为50万元比较适合。理由有二:其一,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遗产税的免征额一般均在人均GNP的1520倍之间。如美国遗产税免税额(60万美元)是人均GNP(29340美元)的17.04倍;新西兰遗产税免税额(23491美元)是人均GNP(15840美元)的14.8倍。我国遗产税开征初期,起征点可以略高一些。大体可按人均GNP的20倍确定。1998年,按购买力平价法计算我国人均GNP为3220美元,若按20信确定,则免税额为M400美元,大约为50多万元人民币。其二,将免税额确定为50万元,一个拥有l00万元财富的家庭,配偶一方死亡时,在扣除了免税遗产额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及法定免税额后,一般不会成为遗产税的纳税人。这样可以将遗产税的纳税人控制在较小的范围,有利于减少征收遗产税的阻力,也有利于加强遗产税的管理。
(四)遗产税(赠与税)的税率设计
我们建议,我国遗产税税率大体可以设计为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为20%,最高一档税率为60%。具体税率结构表设想如下:
之所以将遗产税税率设计成上表,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理由:(1)依此税率表征税,对拥有大额应税遗产(100元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发生遗赠时,将其财产的一半收归国有;对拥有巨额应税遗产(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发生遗赠时将其财产的大部分收归国有。这样体现了向富人征重税的思想,有利于发挥遗产税的均富功能,财政功能和追税、追赃功能。(2)在税率结构表中将最低边际税率定为20%,最高边际税税率定为60%,大体上与实行总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接近。如英国现行遗产税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边际率为60%,我国地区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也是60%。(3)最低税率20%,最高边际税率60%,均高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15个百分点。遗产税作为一种对死人征收的“无痛苦税”,这样的税率水平应该是能够为国民所接受的。(4)税率表设计为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税率档次较少,对拥有不同遗产额的人来说税负也不一定十分公平,但在我国遗产税征收初期,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的税率结构更具适用性。至于某些不十分公平的问题,可以通过积累经验以后的税率结构调整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