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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3)

2017-08-27 02:10
导读:(五)遗产税的税权划分及管辖权原则 我国的遗产税建议作为地方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遗产税虽然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但在开征


(五)遗产税的税权划分及管辖权原则

我国的遗产税建议作为地方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遗产税虽然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但在开征初期遗产税的收入不会太多。二是遗产税的征收,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将遗产税作为地方税,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三是扩大增值税的范围,将征收营业税的若干行业改为增值税,这是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增值税后,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替代税源。遗产税(赠与税)正是地方政府的替代税源之一。同时将遗产税归地方,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四是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对产业结构,宏观经济稳定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遗产税收入虽然可以归地方,但税权必须相对集中在中央。免税项目、扣除项目及金额、免税额及税率必须全国统一,否则会影响资源在地区之间的配置,影响合理的地区经济结构的形成。

关于遗产税的管辖权问题,宜采用与所得税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即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遗产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而对非居民只就位于我国境内的遗产征税。
三、开征遗产税亟待解决的几个

(一)提高思想认识。据调查,我国有力%以上的人对遗产税一无所知, 83 %以上的人对国家征收遗产税表示不可理解。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类型的高收入群体,对遗产税表现出极大的不理解。这必然成为开征遗产税的阻力。为了清除阻力,在遗产税开征之前,必须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宣传。让人们认识到,开征遗产税不仅仅是增加国家收入,削减个人财富的简单问题。而是关系公平、公正、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防腐治腐,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同时,为了让人们心理上有一个认识、适应和转变的过程,我们建议,先可以选择若干大中城市和富裕地区进行遗产税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由点到面,全面推广。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实行财产实名制及个人代码制度。遗产税的税基是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征收遗产税必须以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正确确认及财产金额的准确计量为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实行了财产实名制(不仅仅是金额资产实名制),才能正确统计个人的资产和其他财产,进而准确出应税遗产的数额。

当前,我国应在完善个人存款、个人股票交易、个人保险及银行卡业务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其他个人财产转让登记的实名制度。如个人购买国库券、汽车、房屋、土地使用权、个人专利权申请登记等都要采用实名制。

在实行财产实名制时,必须统一使用实名证件和个人代码,建议对境内的公民及港澳台同胞以其身份证、外国公民则以其护照作为唯一的实名证件,并以相应证件号码作为唯一的个人代码。个人代码既是个人的社会信用号码,也是纳税专用编码。在财产实名制及个人统一代码制度建立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各金融部门以及个人财产登记认证机关(如交警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专利版权、评估部门)之间要尽快建立能联网操作的计算机系统,有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从任何一个网络终端对遗产税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统计和稽核。

(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我国已有的产权登记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产权归属名不符实的问题相当突出。这必然增加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难度。在开征遗产税时,应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建议国家在相关中明确规定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工具、贵重首饰、房屋、文物等必须到指定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或过户手续,并使用其实名和纳税专用编码,否则法律不保护其所有权。登记机关要将个人财产登记变更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不按期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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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是确定纳税人应税遗产额的必不可少的工作。目前,我国统一的评估机构没有建立,评估标准、方式、远远落后于开征遗产税的要求。为适应开征遗产税的要求,建议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个人财产评估作出专门规定,对评估机构的设置,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的、程序、方法、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为了减少个人财产评估中的不正之风,建议以税务机关为主,借助社会评估力量,建立高水平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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