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证券税制的完善(2)
2017-08-27 05:04
导读:三、证券交易税的课征范围 90年代初,证券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对象是股票,证券品种非常单一,所以的印花税仅对沪、深两地交易所上市的A股、B股交易课
三、证券交易税的课征范围 90年代初,证券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对象是股票,证券品种非常单一,所以的印花税仅对沪、深两地交易所上市的A股、B股交易课征,对其他交易品种如债券、基金等交易则不征税。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迅速发展,不仅规模上今非昔比,交易品种也日益丰富,截止到1999年,仅基金一项就拥有8000多亿元的市值,加上国债券、债券和债券,交易额接近整个证券市场交易额的50%。随着证券市场交易品种的完备,印花税覆盖面狭小的缺陷明显地暴露出来。新开征的证券交易税应尽可能地将所有的有价证券的交易纳入其课税范围。为发挥税收的规范和引导功能,可以对不同的证券品种施以不同的税率,对政府需要鼓励和扶持的(譬如国债)设定较低的税率;对投机性强、获利大的(譬如股票)设定较高的税率,以促使中国证券市场结构趋向合理。 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对于不同持有期的证券,需不需要以不同的税率予以调节?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高换手率,有人建议对持有期短的有价证券交易行为课以重税以抑制投机。对于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同。首先,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是一种正常现象,即使在西方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投机活动依然猖獗。诚然,我国证券市场投机现象过于严重,但这并不完全是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发展不成熟所致,投资者心理不成熟,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报表失真等也不能不说是导致跟风炒作的重要原因。这些并不是仅仅通过一个高的交易税税率就可以解决的,而且我们也不能赋予税收制度以如此重大的责任去解决生活中的种种问题。另外投资者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买进同种债券,在转让时如何确定其持有期?是否需要确定一个"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抑或"加权平均法"?这将使得税制过于复杂,有悖于税制的简化原则。
四、关于证券市场的税种配套问题 从以上对证券市场交易税的可知,交易税的调控力度非常有限。例如,面对一级市场投资者的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和二级市场投资者对买卖差价的过分关注,证券交易税都无能为力。毫无疑问,一个完善的证券税制需要多个税种的协调配合,为维护资本市场的投资公平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规范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开征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开征以前,要做很多工作,有些细节需要详加策划和考虑。 1.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确定。正如我们曾经讨论过的有价证券的持有期难以确定,基于同样的原因,卖出证券的购入成本也难以确定。当然可以设定不同的,然而对于尚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太复杂,纳税人难以据此编制自己的预算,也就削弱了利得税的调控功能。 2.证券交易的亏损抵补。既然政府通过利得税来分享纳税人的证券交易收益,那么纳税人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损失,政府也应该分担。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很大的市场,损失无法避免,对于资本损失如何弥补,如何设定抵补期限,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3.名义利得和实际利得的区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几乎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需要对证券交易利得指数化以抵消通货膨胀的,从而保证对证券交易的实际利得课税。 很显然,这些技术操作上的问题,使我国目前开征证券利得税还存在一些困难,只能暂缓征收。可见,我国证券市场的税制建设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