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企业集团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
2017-08-27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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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的总体税收负
集团的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具有超前性和全局性的特点。,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主要限于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息支出、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弱化资本等消极避税方式。2004年9月,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正式启动以及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为企业集团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纳税筹划空间。本文拟从企业集团的角度对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转型前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加以探讨。
一、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的临界点 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要享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必须关注50%这个临界点。从企业集团角度看,如果有的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由于企业规模大导致这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重新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立后的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很容易达到50%以上,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优惠。同理,如果企业集团有几个成员企业都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这种生产规模小导致其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几个成员企业生产六大行业中同一产品的分厂分离出来,重新合并组成新的成员企业以获得税收抵扣优惠。
二、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享受税收抵免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降低,节约了现金流量,同时,各期折旧费用相应减少,利润总额将增加,所得税费用也会增加。总体上看,净利润无疑会增加。 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后,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在现金流量的节约和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方面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东北企业集团应充分认识到这种时间优势的重要性,统一进行筹划。在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以前,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利用成本降低优势提高同类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不考虑其他条件,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大,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的成本优势就越明显。 另外,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还可以使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获得投资抵免的好处,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抵免政策特别适合于急需加大技改投入、扩大再生产的东北企业集团。根据“新增税款=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所得税”这个公式,如果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大,或者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基期)的所得税额小,那么“新增税款”就多。因此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可以通过递延基期利润以增加未来五年新增税款的办法,充分享受税收抵免的利益。递延基期利润的办法有推迟销售时间的方式、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增加基期成本和费用等。
三、调整企业集团内部折旧政策,充分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 此次出台的旨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政策,还有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政策(财税[2004]153号),包括: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的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因此,企业集团不应仅把注意力放在增值税政策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某些企业来说优惠力度更大。而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局限于增值税认定范围内的企业,所有工业企业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政策。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不同折旧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企业的应税所得和所得税税负。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集团公司应抓住此次解决技术改造落后、设备陈旧这一痼疾的良机,调整原来的集团内部折旧政策,在有条件的成员企业中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 这里存在一个有待探讨的。,许多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来讲,采用加速折旧,利润减少,会股票价格,不能仅考虑税收上的得失。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与税法分离的做法,在会计核算上继续用现行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不影响利润;在税务处理时,按缩短后的折旧年限折旧。对由于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在纳税时应予以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在不减少会计利润的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成员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对企业不利,会减少企业从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