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会保险税之我见
2017-08-27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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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征保险税的必要性1.开征社会保险税是筹集社
一、开征保险税的必要性
1.开征社会保险税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佳方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以政府为主体对国民收入的分配。选择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形式,实际上是确立支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财务结构的。税法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社会保险税,用法律形式把、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每个参保者都能按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持续、稳定地缴纳社会保险税,则可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稳定、充裕。社会保险税通过税法形式统一课征率,能够克服不同地区间、企业间、职工个人间负担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实现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社会保障负担纵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从而推进公平竞争,为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提供保障。
2.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保障基金的统一调度。由立法机关颁布社会保险税法,税务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税的实施细则,负责税款的征收与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定期向社会保障机构划拨社会保障基金。这样建立起规范的收、用、管和社会保障基金余缺管理责任制,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更加公平合理,既能保证专款专用,也便于公民进行监督,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
3.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课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有利于社会保障机制的良性运转,有利于国家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克服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开征社会保险税也是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从而理顺国家和企业关系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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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构想
1.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覆盖面以宽为宜。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应包括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指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于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因此,行政机关与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不作为社会保险税的法定纳税人,但党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劳动报酬出来的税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另外,考虑到我国收入水平低、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把农民列入纳税人行列。可选择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村地区作为试点,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税的征税范围。
2.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税应以纳税义务人的工资(工薪收入)或实际收入为征税对象。包括企业与非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津贴、奖金、补贴及发放的实物),各类职工的实际收入(现金收入与非现金收入)以及私营业主、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总收入。对纳税人除工薪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资本利得、股息利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计入课税基数。征税对象扣除必要抵扣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险税的计税依据。
3.税目和税率设计。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现行统筹项目,社会保障的重点应放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上面,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征。目前由于各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为了便于管理,可以考虑选择分项比例税率,哪个保障项目需要的支出多,哪个税目的税率就定得高一些,反之则定得低一些。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4.社会保险税的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税的财务处理要作统一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允许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的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