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益与应交所得税(4)
2017-08-28 01:06
导读:(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除投资账面价值为0的情况外,投资企业按其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除投资账面价值为0的情况外,投资企业按其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没有其他时间性差异调整,按计入当年损益的应分扭亏损份额和本单位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照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已冲回投资损失和调整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假定年底前均为预征,本计人所得税费用,下同)。
按照《制度》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如果预见被投资单位在规定弥补亏损期间内无足够把握弥补本年亏损的,则不应将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而直接作为本期损益计入所得税费用。
3.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以其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除按规定在年终确认投资收益外,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假定仍没有其他时间性差异调整,应按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后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分担的份额和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已调减投资收益和调整永久性差异后的纳税所得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具体操作清参阅《制度》。
(五)股票股利和记入应收项目的股利
1.股票股利。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股票股利,按《制度》规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登记新增加的股份。
分回股票股利的当年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应按分回股票面值和“税率差”计算应补缴税款,并按以下方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1)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持股期间分得股票股利,所持股票在分回股票胜利当年处置的,其补缴税款计入当年所得税费用;所持股票当年没有处置的,应补缴税款则计入递延税款,待下年处置后将递延税款转入所得税费用。(2)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期间分回的股票股利应补缴的所得税款,应直接计入当年所得税费用,不宜递延到以后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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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购入股票时已宣告但尚未领取而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持股期间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