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我国税收法制和法治(2)
2017-08-28 01:32
导读:二、上述问题的成因 (一)我国采取的渐进式改革容易导致税收法制和法治滞后。1978年“拨乱反正”之后,我国便逐渐实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当时是
二、上述问题的成因 (一)我国采取的渐进式改革容易导致税收法制和法治滞后。1978年“拨乱反正”之后,我国便逐渐实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当时是“摸着石头过河”。1992年则是“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到“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在经验欠缺和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便出现了税收法制和法治滞后的现象。法律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的,暂时出现法律法规的真空,先订立法规后上升为法律,甚至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形成税收法制体系,都是正常的。 (二)各种不良思想的影响。不可否认,各种不良思想的影响也在迟延我国的税收法制化和法治化进程。封建主义的人治思想必然导致“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必然导致“有税尽收,无税禁收”的依法治税环境的难以形成;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必然导致“关系税”、“人情税”的产生:“官本位”思想伴随着税务部门自行立法则难以实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三)进人用人制度的缺失。可以说,税务系统的待遇是相对好一些的,因此出现了挖空心思削尖脑袋往里钻的局面,这种局面尤以国地税分家时为重,进人用人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又有进人用人上的腐败推波助澜,造成税务系统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即学历结构不尽合理,专业结构不尽合理,性别结构不尽合理,年龄不尽合理,级别结构不尽合理,形成 “人多才少”的局面,税收、和机专门人才少,复合型的人才更少,致使征管质量难以快速提高,税收征管工作难以严格规范。 (四)培训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税务系统的培训机制已经形成,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不改变陈旧的培训观念和教学模式,培训就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解决上述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法制的立法级次 在宪法中明确政府与实体、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界定政府对经济实体或公民课税的权利义务;明确经济实体或公民的依法纳税义务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在《立法法》中开辟专章明确规定税收的立法程序,增强税收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税收法制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收立法主体地位和地方人大税收立法权限,明确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进行税收立法和随意更改税法,尤其要指出税务部门只能制定一些执行税法的具体措施办法。由此逐步形成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司法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税收三权分离机制。
(二)以税收基本法为龙头,建立和完善税收法制体系 税收法制体系应该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应该包括税收原则、税收关系和税种设计等。税收实体法应该包括关于各个税种的法律如增值税法、所得税法等。税收程序法应该包括税收一般程序和各个(税种)特殊程序。建立和完善税收法制体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我们应该尽快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尽快提高多数税种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尽快对现行税种进行整合,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如实现增值税转型,开征资源税、保险税和物业税等与市场经济相匹配、对经济和调节分配不公起积极作用的新税种,使税收尽快驶入法制化轨道。
(三)建立和完善进人用人制度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WTO的需要,为了推进税收法制化和法治化,为了降低税收成本,税务系统必须建立和完善进人用人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和能升能降的开放式的机制,不能因超编而不招录一些税收、法律和计算机专门人才以及“工”字型的全才,也不能因人情关系而不使个别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之人离开岗位甚至走出税务系统。进人用人制度应该包括进人制度、用人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当然这些制度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