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2)
2017-08-29 02:53
导读:城镇企业的“老人”和“中人”虽然已经纳入到新的社保体系,但这些城镇企业的“老职工”参保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对待,个人和企业都没有承担补缴
城镇企业的“老人”和“中人”虽然已经纳入到新的社保体系,但这些城镇企业的“老职工”参保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对待,个人和企业都没有承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却同样计发养老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的《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报告》表明:如果现行退休政策不变,养老保险的抚养比例将由2004年的36.75%上升到2033年的47.1%,我国养老基金缺口逐年增加,将从2004年缺口511亿元增加至2033年的4413亿元,总和高达82000亿元。
实行社会保险县市级统筹,虽然也会碰到对“老人”和“中人”的历史欠账问题,但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负有保一方平安的职责,一方面会尽可能维持本地较低的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控制社保待遇的发放水平,另一方面本级财政也会加强支持。即使个别县市出现支付风险,也有省级社保中心或省财政的支持。虽然2004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975亿元,但几年来个人账户的记账额累计大约7000亿元,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并没有全部用于充实个人账户,只是部分用于做实个人账户,实际上个人账户一直几乎处于“空账”运转。就是把这些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充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也有4000亿元。如果没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投入,大约7000亿元的个人账户根本就是空账。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犹如把数十个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其风险比在一个篮子中放一个鸡蛋大得多。这些“老职工”为企业创造的利润在传统体制下都已经缴给了国家,现在这部分“亏空”由国家逐步地补充也是应该的。因此,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体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当年财政支出的10%~20%用于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求,及时按硬性指标拨付到位;并根据未来支付缺口情况,如有必要的话,可以考虑适时开征补充的社会保障税,以弥补社保人口结构变化而出现的社会保险金的不足。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国财政体制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综合前面的,必然得出结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由县市级提高到省级,再由省级提高到中央级,等于扩大了省市、中央的事权范围,就必然要对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做出相应的调整,加大省级、中央级财政收入比重。
第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采取完全积累制,将各社保机构收缴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优先于城镇职工,建立中央统筹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体系。
如果没有农民工的社保,我国城镇职工的保险体系实行省级统筹是比较理想的模式。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2004年,河南省人口达9717万人,德国8242万人,仅河南一个省的人口就比整个德国的人口还多;其次,我国城镇户籍的职工跨省流动往往能实行户籍转移,只要户籍迁移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城市,这个职工以前的社保关系就能得到承认,而且允许及时接续;再次,由于我国存在对社保“老人”和“中人”的欠账问题,由省级统筹提高到中央统筹,必然大大集中了未来支付社保待遇的风险;第四,虽然社保统筹部分不转移,城镇职工跨省流动,也会导致不同省份之间社保基金分配的不公平,但可建立中央级的社保调剂基金,况且携户籍跨省流动的城镇职工的人员数据统计起来也比农民工的容易些;第五,实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有利于加强社保资金的监管,有利于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以及违规投资于高风险行业。从这些意义来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由县市级提高到省级统筹,是十分紧要的;但城镇职工社保由省级统筹提高到中央统筹并不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可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则不同,户籍一般不能转移,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又不能转移,如果社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那么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就享受不到统筹部分,个人账户部分主要是自己交纳的,有些农民工就会放弃参保选择储蓄,现行的农民工社保制度就得不到广大农民工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