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优化的博弈分析(2)
2017-08-31 05:50
导读:除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博弈,还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使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在实施中受阻,难以收到预期
除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博弈,还存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使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在实施中受阻,难以收到预期效果。这其中的关键依然在于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博弈中,同样需要一种激励机制,使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其政策和行为的选择符合中央的利益和政策目标。
三、我国税制优化的博弈
(一)从博弈角度看我国税制改革中的
我国税收制度及政策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就事论事和修修补补的状态,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博弈的存在,从而在税制设计、税收政策制定和税收工具选择上存在以下偏差:
1.忽视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无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在目标和利益上不一致、甚至冲突的事实,将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看作是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被动的承受者和严格的执行者。
2.忽视了对地方政府和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选择、理性预期和过程的,对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的对策行为选择缺乏认识和理性预期,使决策失去了相应的稳定基础,导致政策效应偏离预期轨道。
3.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看作是政府可以任意调整和改变、不受任何约束的政策工具,忽视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作为一个变量所应受到的约束,以及它对其他变量的影响和政策之间的协调。
4.忽视了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所处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信息非对称和不完全性,对地方政府和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
纵观多年来我国税收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和问题,都与此有关。
第一,由于税制设计中未能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充分、理性的分析,对许多问题的出现准备不足,更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致使税制漏洞迭出,在征管中陷于被动。比如增值税票的虚开、代开问题等。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二,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缺乏必要的、理性的分析,致使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一,一些刻意设计的税种或税收,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有的甚至起到了相反的效果。比如,在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依然如故。为了限制烟酒等产品的盲目,课以高税。但由于高税率能为地方政府带来较高的财政收入,反而促进了其发展。其二,某些税种在实施中对市场经济行为产生扭曲或产生一些与推动经济发展要求相悖的负面作用。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课税方法对中小发展的制约作用,生产型增值税对高产业、基础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等。
第三,对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缺乏正确的认识。税收负担的界定往往更多地考虑政府取得收入或调控经济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得税率过高,超过了企业实际承受能力。为了企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各种变通措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这种做法与税法应该具有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形成强烈反差。
第四,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程度缺乏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在纳税人自觉守法积极性较低的情况下,现有的征管技术手段和方法难以解决出现的问题。为了弥补漏洞而出台的各种补充规定,有时又和现行税法相违背。比如,增值税的零申报、负申报问题等等。
第五,税制设计未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并存。这缘于对于政府课税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纳税人对政府课税的反应研究不足。加之,税收惩罚的力度过小,使得税收惩罚成为不可置信威胁,税收违法的收益远远高于其依法纳税的收益。
(二)税收博弈与我国现行税制优化
从博弈角度,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优化应把握的问题包括:
1.科学界定税收博弈参与人的策略选择空间
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需要设定各种制度安排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选择。税收法规的制定要科学、严密、完备,将一切税收行为均纳入税法约束,消除税法约束的真空地带,避免由于税法的漏洞和缺陷而促使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