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立法研究(4)
2017-08-31 06:17
导读:在 世界经济 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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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3.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国家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主要原因:一是税法必须用法律语言清楚地定义税收的各种要素及其特点;二是政府把税制用于非收入筹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仅增加纳税成本,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决策,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简化税制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国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条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弥补。而我国没采取判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税法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
4.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增强税法对多重目标的协调性。
按照现代观点,最理想的所得税制当然是公平和效率都兼顾的税制。但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关系较难处理,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权衡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等多重目标及其关系,从有利于这些目标的协调出发,考虑到所得税的特点及其直接税的特殊调节作用,所得税法制定和税制设计应当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既要注重相对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又要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讲求税制运行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征管效率,以促进多重目标的实现。5.协调好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关系,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条列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确定、费用扣除、资产处理等方面,都缺乏比较详实的税收规定,所得税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会制度,这不仅对征纳双方非常不便,而且引发许多争议和矛盾,必须协调好税法和财会制度的关系。首先,制定所得税与修改财会制度的有关统一考虑、同步进行,使两者尽可能协调一致起来;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加对收入确定、费用扣除、资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并使有关所得税计算的规定与财会制度尽可能衔接好,以增强税法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第三,明确规定对所得税的计算,凡是在税法中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则按财会制度执行,以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