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3)
2017-09-01 06:10
导读:企业以现金资产投资,所取得投资的计税成本为实际支付的全部现金资产的金额。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计税成本一般以交易中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
企业以现金资产投资,所取得投资的计税成本为实际支付的全部现金资产的金额。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计税成本一般以交易中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交易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后确定。除企业改组、清算等特殊情况外,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原账面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企业在持有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变化的经济交易,为防止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重复征税,或投资双方对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重复利用,必须对投资的计税成本进行及时调整。
下面介绍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并与调整会计成本作一比较:
(一)短期股权投资
短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十追加投资—实际收到分配股息—投资成本回收;
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有关的借款费用构成计税成本的一部分,但在会计处理上则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十追加投资—投资成本回收。
(二)短期债权投资
短期债权投资会计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十追加投资—实际收到分配利息—投资成本回收;
短期债权投资计税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十追加投资—减少投资。
(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时,会计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发生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十应分享的被投资方实现利润或确认的权益的增加(按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十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所得十追加投资、改良支出等—已宣告的股息、利息—应承担的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或权益减少—投资回收—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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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股权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发生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十追加投资额十该项投资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收益—投资回收—该项投资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
(四)长期债权投资
除国债投资外,长期债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基本相同。
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投资成本十该项投资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所得—相关费用摊销额—该项投资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十己确认尚未实际收取的利息收入十该项投资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所得—该项投资已确认的转让损失—到期实际收取的利息收入。
三、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所得是企业因股权投资而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分得的投资所得,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属于股息性投资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破投资单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的,应补征税率差部分的税款。但被投资单位因“执行制例减税、免税政策造成实际税负低于投资方的”不需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包括被投资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累计净利润(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是股息性所得;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分配支付额超过上述累计利润的部分,是企业的投资返还(投资回收),冲减投资计税成本;企业获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调整计税成本)的收入,是投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性质,反之作为投资转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