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2)
2017-09-01 06:12
导读:内容上更加规范 与《规定》和《制度》相比,新准则更完整、更规范、更符合会计和原则。 第一,新准则首次定义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在以前的所得税
内容上更加规范 与《规定》和《制度》相比,新准则更完整、更规范、更符合会计和原则。 第一,新准则首次定义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在以前的所得税会计规范中,多以“时间性差异”替代“暂时性差异”,并且多是从收入与费用角度阐述的。为了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摒弃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可抵扣金额”。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当前会计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到了资产负债表观。同时,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应税所得时能够抵扣应税利益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指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予抵扣的金额”。这是新旧所得税会计规范基本理论上的差别。 第二,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诸如“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当期适用税率变化的说明”等七项内容。尽管详细的信息披露会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但这些信息将为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资料。 第三,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为了与其他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新准则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所得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几种中,应付税款法最简单、工作量最小;而债务法最复杂、工作量最大。随着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必然有大量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改为债务法。这就要求企业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重新梳理所得税费用,重新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价值。同时,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步伐日益临近之时,未来还会由于所得税率的变动带来新一轮的所得税费用项目调整。一方面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会计处理的成本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此外,新准则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与信息披露工作,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确认上限的判断和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的判断,这都需要会计人员拥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