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财政的定位(2)
2017-09-03 03:13
导读:三、以公共权力作为财政收入定位的依据 财政收入是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是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私人部门用于满足私人需要的资金,凭借对生产
三、以公共权力作为财政收入定位的依据 财政收入是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是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私人部门用于满足私人需要的资金,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取得,而公共部门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资金,凭借公共权力获得。所谓公共权力,是由立法机关赋予公共部门代表公众行使的权力。在民主制度下,公共部门或政府机关的任何权力都应通过公共选择程序,由立法机关审批、赋予,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在组织收入方面,政府可以凭借其行政管辖的权力获取财政收入,这类收入都带有典型的管理和强制性征收的特色,主要包括税收、规费、使用费、罚没、基金等收入。政府也可以依据所有权获取财政收入,其具体形式由国有利润上缴、租赁国有资产的租金收入、国家参股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国有资源管理费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收益所组成。此外,政府还可以依据国家信用关系获得财政收入,这类收入是政府按照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通过发行公债筹集的。综上所述,政府是依据公共权力取得财政收入的(包括税收、规费和使用费、罚没、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公债以及其他收入形式)。各种收入形式都有其优点和不足,相对而言,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以及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决定了其在财政收入体系中的优良性质,成为各国筹集财政收入的首要选择。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90%.以上,其他收入形式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较差,收入功能和调控功能难以与税收相比,只能作为财政收入的辅助形式。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数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收支自由度比较大,不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等收入,从而导致非税收入项目和规模数量的不断增长,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出现了费挤税、费大于税的,这不仅导致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分散国家财力,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会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助长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强化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首先必须按照“一清、二改、三转、四留”的方针做好当前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工作,从指导思想上明确政府向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税收为其提供基本保障,一般不应再对受益者收取各种强制性非税收入,把收费、基金等限制在严格的特定范围内。其次,将非税收入的立项、收费标准、违纪处罚等纳入公共选择过程,由立法机关审批并赋予有关公共部门执收的权力。除立法机关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决定财政收入的项目和标准,从而使财政收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再次,要正确处理财政与政府的关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财政总揽政府收支,一切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制度,不允许制度外收入存在。
四、以公共选择作为财政决策定位的依据 西方公共选择理论把政府的预算决策看成是由公共产品的供求双方相互决定的过程,政府通过预算收支提供的公共产品应符合公众的偏好或意愿。为了揭示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并把社会成员的个别偏好集中成为集体偏好,从而作出符合公众意愿的决策。预算决策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国家预算的要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有权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这就要求国家的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步入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的轨道。我国公共财政建设应当借鉴和吸收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合理成分,采纳西方国家的预算决策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人大代表)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财政分配权力制衡机制,建立有特色的财政分配公共选择程序,实现财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当前,我国财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主要因素有:一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预算编制过粗。二是预算涵盖面不全,不符合预算的完整性原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根据预算的完整性原则,应要求一切财政收支都应反映在预算中,不得在预算外另列预算,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该在预算中有所反映。而我国政府提请人大审批的预算是不包含预算外收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