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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税计算可扣除的费用(2)

2017-09-03 05:23
导读:2007年的修正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2007年两次修正也只是“

  
  2007年的修正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2007年两次修正也只是“微调”,并没有考虑全面因素进行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与收入提高不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货自然膨胀,物价也相应提高,1980年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衣、食、住、行消费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人均工资收入在500元/年左右,此时可以扣除的费用是800元/月。而2008年,我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0元左右,此时,我们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是2000元。扣除费用提高比率(2000-800)/800=1.5倍,收入提高比率(15000-500)/500=29倍。这种不协调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2.与生活支出提高不符
  1980年,每月800元可以解决家庭的衣食住行,日常支出、教育支出、住房支出、普通的医疗支出等。而2008年每月2000元仅可以解决日常支出和普通的医疗支出,教育和住房却无法解决。这就表明,1980年是在人们开支了生活必需品剩余的部分进行纳税,而2008年并没有考虑人们生活必需支出。显而易见,较之1980年,我国个税覆盖面大大增加,现行的免征额已经起不到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作用了。
  3.与税收原则不相符
  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关于税收体系设计的最重要原则,一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主要是指税收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这就要求税收要保持中立,不能伤害市场机制对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征税不能让纳税人因为缴纳税款而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产生不良的影响。公平原则是指征税应根据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平等分配负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假设王某23岁大学毕业,月收入3000元,年收入36000元。王某每月伙食、日用、交通等支出1200元,租房600元,年支出21600元。若未征税的情况下,月存款1200元,年存款14400元。如果购房(20万元)、结婚、生子(伙食、教育、医疗)、赡养父母等,这是王某的生活必需开支,也是所有纳税人面临的生活必需支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超过2000元的部分就要纳税。从实质上来说,此时征税,纳税人不仅仅是负担了税款这笔资金,更是产生了额外的经济压力。
  4.我国税收逐年大幅度递增,为个税改革提供了基础
  我国过去几年中税收收入都以20%以上的增幅大幅度增长,财力的增长也使得减税成为可能。根据财政部的最新统计,2008年1至11月,全国财政收入结余超过一万亿元,这为工资收入减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个税扣除数关系到全民的实际收入,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可供消费收入,低收入人群依赖的收入解决生存问题,我国财政收入的目的是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所以,应当对低收入人群减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数自1980年至今未进行过调整,依据工资、薪金费用扣除规定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见,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规定也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对于仅通过此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取得报酬的纳税人来说更是不合理。
  
  五、应提高费用扣除数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费用扣除数2000元依据收入增长比率、生活必需开支和考虑税收原则,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数,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配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奔小康的方针,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现阶段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扣除数提高为5000元,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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