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与法关系论(3)
2017-09-03 05:44
导读:依法治税:税与法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获得法律的存在形式一方面是为了获得法律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以满足国
依法治税:税与法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获得法律的存在形式一方面是为了获得法律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以满足国家履行各项职能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和限制国家的强制力,把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进行划分,以实现对居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实行“依法治税”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税收立法在我们的税收法制建设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对税务机关来说,“依法治税”则意味着必然依照法律行使征税权,尊重纳税人的权利。 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而言,长期以来形成了重权力、轻权利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央集权意识极端浓厚,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利完全受制和依附于国家权力,从未真正产生过对国家权力运用进行限制和抗衡的思想和机制。长期实行计划体制更是加剧了这种国家行政权的无限扩张。在税与法的关系上,税收立法体制、立法精神、税收执法等方面体现子传统文化和计划的不良。 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是行政机关授权立法。这种授权立法体制依据导源于1984年全国人大颁行的授权立法条件,该条例赋予了国务院在工商税制方面享有本属人大的立法权限,并完全自主。结果在十几年经过全国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法寥寥无几,税收法律规范中80%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的形式颁布。另外,具体指导税收征管活动的大量细则性规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订的,这部分法规属于典型的行政立法。这种行政机关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的立法体制,不能满足主义民主和市场经济体制依法行政与依法治税的要求,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税收立法精神看,强调国家权力和公民义务,而相对忽视公民权利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没有相应公民权利和税权划分的规定。在有限的立法机关制订的税法和行政机关授权立法中,重视实体法、处罚法、而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关程序法、抗诉法明显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税务行政机关集立法权、执法权于一身,不可避免地导致行政需要什么法,就制定颁布什么法的现象。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这样不仅使税法的随意性强,“人治”色彩浓厚,更重要的是剥夺了作为公民的纳税人参与立法决策的权利,不利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 因此,我国加强“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规范税收立法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主要立法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主要立法主体,逐步建立民主的税收立法体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纳税人依法纳税、依法保障自身权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