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杠杆如何在中部发展中发挥作用(2)
2017-09-04 06:41
导读:(二)不尽规范的分税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部经济发展 计划经济年代,中部地区作为粮食主产区和资源大区,向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提供了大量的农副
(二)不尽规范的分税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部经济发展 计划经济年代,中部地区作为粮食主产区和资源大区,向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能源,以及大量的低价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供其加工,为其实现加工增值和获得高额利润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财力分配方面,更是如此,财税收入大部分上划中央,使中部地区经济出现大量“贫血”。以武汉为例,改革开放之初,武汉市财政留成比例只有17%,上缴中央财政比例达83%,形成了较高的上缴基数。这使得武汉对中央财政的贡献高居第二(仅次于上海),而地方财政积累却位列全国倒数第一。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上述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首先,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对共享税的分配比例,虽然全国大体一致,但受收入总量的,不论是地方财力,还是留成,中部地区都难以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提并论。有关资料显示,湖北省地税收入总规模甚至还不如东部沿海地区一个地级市。财力的不足直接制约了中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改革开放初的10多年中,武汉市对家电业的总投资仅为2亿多元,不及沿海一个产品的投入。上世纪80年代,连续4年跻身全国企业百强,向国家上缴利税比例高达75%,总额1.1亿多元的武汉“莺歌”电视,因竭泽而渔,竟然拿不出3000万元资金引进一套质量检测设备,最终好景不长、悄然退场。 其次,现行分税制既按税种又交织着按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使得中部地区为数众多的中央企业对国税的贡献远大于对地税的贡献。如襄樊市机械行业和汽车产业开发区企业2002年前9个月实现利润9.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4.68%,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7.5亿元,地方企业实现利润只有2亿元,地方企业实现利润仅占全部企业实现利润的21%.反映在企业所得税上,襄樊市企业实现的利润增幅接近翻了一番,但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增幅只有两成多。同时这种不规范的分税制还会引起地方政府过分关注税源和税收分配,从而影响中部地区产业布局。 第三,在国家对东部、西部、东北部全面实施沿海、沿边发展战略的大格局下,唯有中部地区成为优惠政策的盲区,这本身就是对中部地区最大的分配不公。湖北省国税局的一位人士曾经算了一笔账:同为钢铁企业,鞍钢仅增值税改革一项,一年就可节约成本5亿元,相当于武钢再造一个200万吨的高炉。
(三)优惠政策不当制约中部优势产业和国企改制 以湖北为例,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减免税政策的,仅限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真正需要扶持、发展的农业、能源、、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及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等先导产业由于不在规定区域内而得不到税收政策支持(如武汉的武钢、武锅、武重都不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相反,不属于国家扶持、发展的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身在优惠区而享受了不应有的税收优惠,致使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实施效果不明显。同时,上述地域税收优惠也不利于中部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和脱困。
(四)税收环境不优延缓了中部地区经济发展进程 1.税收收入长期高于GDP增长速度,削弱了中部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以湖北省为例,分税制改革以来,湖北省地税收入增长速度除少数年份外,均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速度为19.16%,超过GDP年均增长速度的2.15个百分点。地方税收长期高于GDP增长速度,至少在目前的中部地区是一种不正常现象。长期的超经济增长必然导致竭泽而渔,从而严重削弱了中部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不规范的税收竞争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现阶段,区域之间的税收竞争异常激烈,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和产品以及招商引资、吸引人才和技术,往往采取包税、随意减免税以及税收返还等不正当的税收手段。干扰私人资本的投资决策,影响资源优化配置,扭曲经济效率。另外,我国目前的税收竞争多是制度外的税收竞争,地方政府缺乏制度约束,其结果必然会引发大量的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寻租活动,最终导致成本上升和国家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使中部地区财政难以走出困境。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虽然形式多样,但从实际情况看,却不尽科学、不够完善。尤其是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由基数法确定,只能增不能减,成为一种机械的基数法。加之,诸多补助分配缺乏科学依据,具有较大随意性,透明度不高,由此带来新的分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