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进程的措施和建议(4)
2017-09-05 02:21
导读:??(2)尽快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是单行税收的制定要以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现实水平和承受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该调
??(2)尽快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是单行税收的制定要以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现实水平和承受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如降低房产税税率;将农业税合并到所得税,征收农业所得税,将特产税合并到资源税中,将印花税合并到契税中;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取消城建税、费附加等,开征
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等等。二是提高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三是新征管法的出台,无疑是对依法治税的一个强力推动。应该认真,强化理解,规范执法,以适应征管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坚持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权力,明确有关单位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新《征管法》已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所以,应坚决执行新《征管法》,税收入库权一律由税务部门行使(关税除外),其他部门如财政、审计等不得越权插手,从事对外税收执法活动;还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其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2. 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
??到为止,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而严重了税收刚性原则。严峻的现实表明,建立一支具有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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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特别是对扰乱分配秩序、败坏党群关系和政府威信而屡禁不止的乱收费加以规范,不仅仅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转换,同时对完善财税制度、改善税收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费改税”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一是乱收费已成社会公害,人民群众要求规范地方性收费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把某些收费转化为税既没有给纳税人增加负担,又遏制乱收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人民群众是拥护的。二是有些收费具有税的性质,在技术上容易转化和过渡,如教育附加、社会保障费、养路费等,还其本来面目,便于统一规范管理。三是地方税务机构力量充足,经验丰富,也使“费改税”有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鉴于此,“费改税”的基本思路应为:(1)不搞一刀切,不能把所有收费都改成税,而是对那些涉及面小、延续时间短、具有较强受益性的收费予以保留,如证照费、手续费、管理费等。(2)将部分合理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地方税。这样既可以制止“三乱”的蔓延,又可以扩大地方税收规模,有利于加强地方预算管理,树立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
??4.进一步完善省与市之间的财政体制,使省与市的财力分配既尽可能按事权划分满足各自的财政需要,又能更有利于依法治税。
??5.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使广大人民真正了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从而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我们认为,能否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在我们力所能及的权限内,尽可能的使税收工作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这是依法治税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