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思考
2017-09-05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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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增值税是我国的
摘 要: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围绕该税种进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探讨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机理、特点以及提出了相关部门应该治理的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虚开;发票;特点
增值税自20世纪发源于法国,现已风靡全球。1980年我国对这一税种进行了4年的试点,1984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作为诞生了仅20多年的新税种,从设立之初就遭到犯罪分子十分猖獗的肆虐。据统计,自1994年以来,全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达上万起之多,占全国税收总量50%的增值税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税种。可以说,从1994年我国确立增值税制度以来,增值税制度的运行和对相关犯罪的打击是相伴相随了十余年。
1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机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简单地讲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
增值税实行“征多少扣多少”的税款抵扣制度,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已缴纳的税额,购货方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本道环节把加工过的产品或商品再销售出去时,就可以把购进上一环节已纳税款抵扣掉,只就本环节增值部分依率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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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增值税征收的过程,我们会发现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有一种层层抵扣、环环相接的特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像一根链条将纳税人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在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种抵扣功能,即销项税抵进项税时,就是用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相对照。征税靠这张票来征,扣税也凭这张票来扣。显然,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完税凭证作用。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
涉税犯罪关注的恰恰是这种“现钞”价值。如果开具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本不曾依率缴纳过税款,完全是虚填销售和销项税额,让购货方凭这张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就等于从国库中侵吞税金,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机理全在于一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特点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最高刑罚可处死刑,十余年的对该类案件的严打,一定程度地削弱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但是,此类犯罪势头从未间歇,几度大规模爆发,引起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从报刊和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上分析,近几年,此类犯罪表现以下突出特点:
(1)犯罪手段的智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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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②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也称阴阳票,即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的目的。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销项税上做手脚,以少填交易额的方法,偷漏销项税。这种手段往往使国家蒙受双重损失,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③在销售业务中不按规定开据发票,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多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购销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假名称,以骗取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