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类型与不同政策目标组
2017-09-05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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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义务
摘 要:义务由地方负责,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客观上要求上级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财政补助。由于不同补助的类型具有不同的效应,为达成预期的各种政策目标,政府在实行义务教育财政补助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补助类型与之搭配。 关键词: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类型;政策目标 1985年基础教育财政分权化改革确立的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原则,以及此后按照这一原则逐步形成的“三级办学(县办高中、乡办初中、村办小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办基础教育的积极性,为我国2000年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实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作为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义务教育投入的地区差异。最近多项表明: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的地区差异逐年呈上升趋势。从长远看,在义务教育仍由地方负责的同时,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建立规范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何建立,首先我们需要从上弄清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采用分权的方式提供义务教育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财政补助?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有哪些基本类型?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会产生什么样的?不同的政策目标应选择何种转移支付类型?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以期为建立我国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 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上级政府之所以要提供财政补助主要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存在收益“外溢”。奥尔森(Olson)指出,在不考虑收入分配的情况下,将联邦政府资金转移给州政府唯一合理的理由是地方提供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超出了它所辖的行政边界。如在本辖区内受过良好教育的中小学生,将来有可能在其它辖区内
就业。至于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存在外部性时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财政补助的经济学原理十分简单:第一,在缺乏上级政府财政补助时情况下,地方政府利益极大化的行为会导致义务教育的供给不足而存在效率损失。第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像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水平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义务教育经费完全依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由于不同地方的财政能力和义务教育支出成本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会造成各地方间义务教育服务水平的非均等化。而义务教育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义务教育的不公平往往又会进一步加剧地方间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继而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上级政府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来弥补地方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差异,以实现地方间义务教育财政的横向平衡。第三,在实行财政联邦主义(多级预算主体)的国家,考虑到课税的公平与效率,中央政府将税基宽泛且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及具有再分配效应的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政府,这一部分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而把适应地方政府征收且不具有流动性的小税种留给地方政府。这样就使得地方政府可能根本就没有时政能力来承担起义务教育的全部财政责任,出现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失衡。这种情况在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的一些地方是相当突出的。地方政府因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形成的财政纵向不平衡同样也需要上级政府为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提供财政补助,以解决结构性的赤字。第四,个人公平的要求。按照商品平等主义的观点,义务教育是一种所有公民都有权获得的重要物品,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最起码的学校教育。在现实的生活中,尽管地方政府免费为辖区公民提供义务教育,但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家庭和缺乏正常能力的个人来说,若没有额外的财政支持,恐怕他们仍然不能享受到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对个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带有再分配性质的财政政策并不适合于分权的地方政府实行,它需要中央政府或地区性政府来承担。因为由地方政府执行再分配的政策会因人口的自由流动而导致一个无效率的结果。此外,义务教育还通常被视为一种有益的产品。地方政府在提供有益产品时,往往会因对有益产品的评价要低于社会合理的评价,致使地方政府用在有益产品上的财政支出达不到上级政府或社会所要求的水平,需要上级政府通过适当的途径来加以矫正,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被许多分权制国家用来纠正这类偏差的有效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