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5)
2017-09-05 03:38
导读:(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各项目需要解释的是:
第1项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要小一些,主要是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另外,对“购进固定资产”,应正确理解为,无论是从国内购人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即使取得了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2项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运输业、建筑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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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所称免税项目是指: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
养殖业、
林业、牧业、
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除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其中第6小项为1998年起执行的补充规定)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少数货物或应税劳务作了免税规定,如: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均免征增值税。凡是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第4项所称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纳税人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