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研究(2)
2017-09-05 06:51
导读:(六)变化之六——“预计利润率”的统一 新政策将原适用于内资房地产企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改为统一适用于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率”
(六)变化之六——“预计利润率”的统一
新政策将原适用于内资房地产企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改为统一适用于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率”,外资房地产企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明确各个房地产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其一,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其二,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产生的新问题
从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是根据国税函「2008」第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规定进行计算填列,即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含预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填报:“营业成本”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填报:“利润总额”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填报。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而填列说明中未提及在预缴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必须符合规定)或季度亏损。
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预缴时均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内资企业的依据是国税发「2004」第082号《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要依据国税发「2006」第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进行如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外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进行如下计算:
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本季利润(亏损)额—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季度亏损额—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必须符合规定)或季度亏损,否则一方面会产生所得税新旧政策的脱节,另一方面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
因此,笔者建议作为纳税人应注意这一事项,同时也提请税务部门关注这一事实,这也正是笔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产生的新思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