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7-09-05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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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依法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也是对过去采购行为的一种后规范,必然会遇到部门单位之间、法规制度之间、规范运作与采购效率之间各种矛盾的碰撞、摩擦,触及多方利益,成为关注焦点。
一、回顾工作实效 多年来,厦门市思明区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操作程序、观念创新等方面,“敢创、敢试”,大胆探索,不断丰富和拓展政府采购工作外延:银行贷款招标,创造性地为区内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厦门市莲坂旧城改造、环岛路拆迁业务费、调查费招标,节约资金851.34万元,资金节约率达45.43%.在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为后续同类项目的招标树立一个良好的范例;思明区旧政府大楼、莲坂二期房屋拆除工程招标,充分遵守市场法则,营造公平合理环境,开创拆除项目“不需付费,反获补偿”之先河,增创收入219.92万元;在汽车定点维修、保险、道路清扫保洁、场地招租、设备转让、资产评估等项目上,先行行试,均走在了福建省政府采购工作前列,取得良好的效益和效益。 1999年-2003年底,思明区共进行政府采购、基建招标739批次,采购预算32302.92万元,节约资金6370.62万元,资金节约率19.72%;2004年1-12月份共进行政府采购、基建招标269批次,采购预算15849.05万元,节约资金3913.53万元,资金节约率24.69%.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监管,促进
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区政府还获得厦门市委、市政府“反腐败工作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
二、议论焦点解剖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中的矛盾逐渐显现,“时间长,效率低”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评议政府采购的代名词,诸如“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政府采购的商品均为低价劣质产品”等说法不绝于耳,一度让人对政府采购产生怀疑,这既有采购工作自身特点的原因,也有当事人对采购工作的不理解和认识不一,需要辩证对待,客观加以,消除误解,促进采购工作的健康。 (一)关于“时间长,效率低”的 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信息公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 这是为保证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设定的,是采购招标自身工作特点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肯定比自行采购所需时间长一些,手续繁一些,这是进行规范化、制度化采购必须面对的现实,是毋庸质疑的,也是强化预算约束必不可少的。当然,时间问题,确实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直接着采购效率的提高,急待采购管理部门改进,但也应看到: 一是当前财政预算下达时间晚,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较慢,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经常调整,采购申请时间晚于需求时间,临时性、突发性采购项目较多等问题,均影响到采购效率的提高; 二是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一般情况均应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有时间限制,询价采购方式则较为灵活,采购方式的不同,花费的时间也不一,效率也不相同; 三是采购人对招标货物参数、配置倾向 某种特定品牌、型号,投标时有效投标商经常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导致流标或重新招标,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四是采购法实施后,投标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采购结果质疑和投诉明显增加,投诉后必须进行调查落实,必须花费时间与精力,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五是部分特殊项目,如市重点工程或时限性强的项目,因前期筹备时间短,又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竞争,使采购在兼顾公平和效率方面处于“两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采购效率的提高。 (二)关于“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问题 政府采购的推行有一个认识过程,一些单位或多或少有些抵触情绪,只要采购任何环节上出现问题,就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有问题,对采购工作进行指责,并通过一些手段规避政府采购,更有单位总强调其采购物品的特殊性,指定品牌、供应商,“借政府采购之名”,行“自我采购之实”。 针对集中采购后,权力相对集中问题,首先我们从制度上进行了规定,明确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证、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各自的职责权限,实行“三分离”制度,即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使用人、定标人(评委)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分解权力,使之相互制衡。 其次,在采购的每一个环节上,坚持项目分段负责制、岗位轮换制、项目回避制,在招标活动中引入司法公证程序,现场公证;在招标前,请纪检监察提前介入,全过程进行跟踪;同时,请审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审计检查;开标前,临时抽取专家库名单,邀请专家评委独立负责进行封闭式评标,评标结束后,网上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链上的每一环节,均有不同部门参与,除非所有参与部门、人员串通一气,否则,任何人也不能保证让谁中标。至今为止,所有参与过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均没有要求采购部门去指定中标人,虽然有少数单位、领导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出发,有过引导性的言论,但因整个招标过程均为公开透明的,也无法真正左右评标结果。 (三)关于“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问题 政府采购作为集中采购,优势在于规模,成效体现在价格。政府采购经充分论证后,之所以得到实施,关键是它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规范部门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君不见,在政府采购实施之前,一些干部就是在这方面不严于律已,不自重自爱,而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锒铛入狱……政府采购推行后,采购资金节约率均在20%以上,扣除中介机构1-1.5%的手续费外,资金节约率仍然在18%以上,虽然由于中介机构费用而增加了一定的成本,但比起以往的腐败浪费,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采购人利用个人关系、亲戚关系,购买到低于市场价的商品,对个别零星采购询价高于市场价,这应作辩证分析,绝不能因为极个别的“高出”而将政府采购的作用贬得一无是处,一棍子打死!试想,如果不实行政府采购,其采购价就一定会比市场价低吗?以往采购出现的“黑洞”,发生的教训,应该让我们记忆犹新。 (四)关于“政府采购均为低价劣质产品”问题 政府规范采购的商品均为有合同保证、有违约金制约、有保修年限的产品,厂家从自身信誉、市场占有率、品牌等方面考虑,是极少在政府采购中进行违规冒险的。 少数商品出现,绝大多数是使用人的操作不当,在电脑使用方面尤其明显。在政府采购中,我们本着“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的精神,提倡政府采购“不买最高档的,也不购最劣质”产品的原则,实事求是,按需配置。试想,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前,假昌伪劣产品不是更多吗?因此,这并不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错误。 (五)关于“工程围标”问题 我们知道,当前市场的各项规则还不健全,竞争还有待规范,全民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出现工程围标也是可以理解的。工程围标即加大了政府成本,又增加了劣质工程的概率,还给管理部门增加了巨大压力,其危害性显而易见。然而,这是个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单单是某一地区的局部性问题,在检查确认上,一是没有依据可以判断其围标,二是各级各部门也没有彻底根治围标现象的办法,我们只能采取诸如改变评标规则、随机抽取工程造价期望下浮率、合理低价中标等办法,尽量加以避免。 (六)关于“超预算、超中标价”问题 采购法明确规定,超预算项目不得实施采购,采购中标后,合同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门设计漏项、年度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以及中途实施的不可预见性,增减变更项目、增加工程造价,超预算、超中标价时有发生,按规定该问题绝对不充许的,因此其资金拨付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了采购效率,使用单位就误认为管理部门在故意的“卡、阻”,造成对政府采购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七)关于“专家”问题 政府采购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政府采购专家人员少,专业分工不细,专家的种类、数量难于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专家流动性不强和少数专家评标时的不规范,专家自己对某类商品的熟悉、喜好程度,给招标、评标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但应当看到,专家之所以成为专家,是其在某一领域有独特专长,不能因极少数专家的不良言行,而抹杀了广大专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作用。 (八)关于“供应商投诉”问题 对待投诉,我们要“一分为二”来看待。以往投诉,大多投诉中介机构、使用单位,投诉中介机构,可以使其更加严谨、规范操作,投诉使用单位,可以使其减少对某品牌的倾向性意见。而现在,更多的是供应商之间互相投诉,这说明,我们的中介机构、使用单位更规范操作了。而供应商之间的投诉,也是一种良性竞争,可以帮我们发现中标单位是否围标、是否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是否违规操作等,虽然浪费一定的时间,但对发现问题是有利而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