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政科技支出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2)
2017-09-06 01:12
导读:(3)改革政府机关资金管理方式。从2001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财政厅及其所属各部门按统一的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核算,并采取了“银行单一账户、资金集
(3)改革政府机关资金管理方式。从2001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财政厅及其所属各部门按统一的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核算,并采取了“银行单一账户、资金集中收付、核算网络监管、收入分配透明”的改革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4)推行政府采购预算。随着2003年1月《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从2003年起正式建立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制度,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要求各科技部门将财政预算内及财政专户安排的用于购买性支出的项目编入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
二、黑龙江省财政科技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黑龙江省不断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财政科技支出资金的管理水平,但与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先进省份相比,黑龙江省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1.财政科技资源配置协调决策机制不健全。科研项目在立项审批方面存在的项目多元化和资金渠道多元化,需要各方信息共享,需要有关方面协调一致。而目前由于部门间、甚至部门内部行政单元的条块分割、信息不对称,协同机制不健全,科技资金缺乏统一管理,政府科技投入资金分散,难于围绕政府目标进行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科技资源巨大浪费。各类科技计划之间存在着边界模糊、交叉重叠,致使有时同类型研究课题资金却分散在多个项目,由不同单位、不同研究人员分别进行低水平重复研究,项目质量不高。甚而有时同一个项目、同样的研究内容往往稍作改变,就可以得到不同部门的支持。这样不仅浪费科技资源,而且很难形成合力,不能深入透彻地解决问题,无法做出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2.财政科技经费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目前,一些管理部门对科研计划从申报、审核、立项到评估验收等全过程,往往都由一个部门包揽,其自身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尽管在一些科研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在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要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但由于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不明确,监督工作的“缺位”、“错位”,使得交叉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良好监督效果。此外,现行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是分别依据各个科研计划或专项资金的相关办法进行的,尚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定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监管细则,监管工作的随意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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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较低。目前,在财政科技支出支持项目中,相关政府管理人员普遍存在“重立项、轻绩效”的思想和做法。在立项过程中,对课题立项报告要求非常具体,程序也非常复杂严密,对申报单位的要求也非常严格,而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又缺乏严格有效的跟踪问效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使得财政科技经费得不到公开透明的分配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同时,很多部门和科研机构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部门所有制”、“单位所有制”或“个人所有制”的管理观念,“谁争取到项目谁用钱”,这种自我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影响了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共用,降低了财政科技投入的综合效益。2006年,黑龙江省财政科技支出总额以13.6亿元位居全国14位,而湖南省同期财政科技支出额为14.2亿元(全国第13位),与我省基本相当。但同期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授权量和国内中文
期刊科技论文数在全国的排名比黑龙江省均高出5个位次(黑龙江省为第15、16位,湖南省10、11位),其财政科技资金的小综合效益明显高于黑龙江省。① 4.政府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管理不规范。一是政府预算科目有较大的局限性,项目预算的编报随意性较大,预算内容不够细化,预算分类不够规范。如没有设置科研基建费科目,一些属于科技投入性质的支出项目,未纳入财政科技投入的统计范围,科目层次也不清晰,支出内容存在交叉重复。二是部分单位在执行预算时,随意调整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在编制决算时弄虚作假,致使会计信息不真实。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财务管理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没有充分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对科技资金的使用疏于管理,导致科技资金脱离了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监管,存在着截留私分、挤占挪用、违规列支、弄虚作假、乱发奖金和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