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法规定不同 经济事项处理有别
2017-09-07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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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综合管理体系中
在我国综合管理体系中,核算和税收征管是性质完全不同但相互关系极其密切的两大管理系统。
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是因为会计核算体系所遵循的原则是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会计状况、经营成果,其宗旨是帮助经营者为国家、业主(包括人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提供合规资料;税收征管体系所遵循的是及时、足额征收经济实体和自然人发生的各种税款,其宗旨是代表国家强制执行各项税收法规,依法处理国家与业主、国家与自然人的利益关系。
两者相互关系极其密切,是因为两者对经济活动中各要素在确认、计量的原则上,存在很多共同点。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是以各经济实体的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税基的。
为了兼顾两者需要,财政部在有关会计制度中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为某些经济事项处理结果提供了反映渠道,所得税会计和增值税方面的会计处置规定就是典型的例子。
随着经济的、新经济事项的出现,以会计信息质量为目的的会计核算和以合理征税为目的的税收征管虽不会分道扬镳,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试对两者间的典型不协调之处,就其类别和确认方面原因作一浅显的论述。
因会计核算广泛采用谨慎性原则而导致的差异
很多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或修改基本上是围绕着谨慎性原则进行的,以便更谨慎地反映会计信息。随着准则的执行,会计核算与以实际发生事项性质作为基本原则的税收征管必然产生一定的差异。
准则通过对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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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济事项已经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
这类损失准备金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按照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共同遵循的历史成本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只有当损失实际发生时,相关成本、费用才能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实际经济事务中,资产的市场价格和可变现净值是波动不定的,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必然会与市价、可变现净值产生一定差额。为了更准确地体现企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按资产低于市价、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税法只是在这些损失按规定进行体现时才予以确认,并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经济事项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
某些已经发生、目前尚处于过程中的经济事项,如还没有收回的销货款、委托贷款等,在其没有全部终结之前,没有办法确定或预测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按一定规则提取坏账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仅包括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且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超过这一比率的坏账准备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均不予列支。
3.对过去发生经济事项引起的、企业可能承担的费用、损失予以确认。
某些经济事项虽然已经结束或基本结束,但是由此引起的后续或连带责任有可能要求企业承担额外的费用或损失,如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三包”形成的或有负债等。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的义务如果同时符合“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在或有负债确认的同时,企业的费用、利润总额相应得到调整。
相关税法对上述义务仅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同时规定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