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征税范围的思考(2)
2017-09-09 01:01
导读:三、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 不动产保有税在国际上是一种非常成熟稳定的税种,借鉴世界各国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对于研究我国不动产保有税的
三、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
不动产保有税在国际上是一种非常成熟稳定的税种,借鉴世界各国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对于研究我国不动产保有税的征税范围是有积极意义的。尽管各国的不动产保有税采用了不同的税种模式,但将课税对象界定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做法各国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各国对不动产产权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反应在课税对象上也有一定差异。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不动产通常指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而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不动产通常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不论是以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作为课税对象,“统一名称、合并征收”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
根据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性质,我国不动产保有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体系中,具有不动产保有税性质的相关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设立这些税种就人为地将房产与土地割裂开,给计税和实际征收管理带来了许多矛盾和困难。为避免开征的物业税出现同样的问题,我国的物业税应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将土地与房地产合并征收。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在确定我国不动产保有税的课税对象的具体范围时,应该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不动产保有税,具体应包括:被使用或出让的土地以及所有营业及非营业用的房屋,这其中就应当包括居民住宅。
四、居民住宅纳入不动产保有税征税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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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法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照章纳税。
因此,如何确定对居民住宅征税,如何合理地设计税制,如何有效征税等,都是目前紧要考虑的问题。
(一)居民住宅属于不动产保有的范围
居民个人住房是房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的情况看,对住宅课税是房地产税的最主要收入来源。居民住宅是居民自己保有的财产,保有人有权对住宅进行支配和控制,因此,说居民住宅属于不动产保有的范围,应该征收不动产保有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及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我国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不仅拥有劳动收入,而且资产收益也日益成为个人的重要收入来源。与此相适应,私人拥有的财产不断增加,民用住宅已基本实现商品化,使得个人财产税的税基不断扩大,开征不动产保有税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我国目前公民占有住宅的情况差异较大,住房分配不公,部分人拥有较多的房地产,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紧张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应深入研究如何对个人住房征税的问题。
(二)从纳税能力及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分析
1.住宅状况反映了居民收入水平和纳税能力。
据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0年的城镇居民住房消费市场
调查报告中指出,我国目前户均使用面积为52平方米。从不同的行政区域看,使用面积最大的为海南和福建省,户均为76和74平方米,使用面积最小的为上海、北京和天津,户均分别为30、38、38平方米,高、低相差一倍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户均使用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家庭中,仍然存在着15.2%的三人以上家庭的安居问题。其中,大多是离退休、下岗待业及家庭负担重、
就业人口少的低收入家庭。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可见,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高低相差悬殊,大部分家庭处于中低等收入水平,他们一般只有一套住房,大多是三口之家,住房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他们的收入水平不高也就决定了他们的纳税能力一般;而很多人挤在不足20平方米的狭小房间里的家庭在我国也是大量存在的,他们的生活条件极其简陋,这些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能力是相当低的,或者说根本不具备纳税能力;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他们手中掌握了大量财富,拥有豪宅别墅。这些高收入人群,他们的纳税能力是相当强的。我们说要将居民住宅纳入不动产保有税之列,也就是要对这一人群的住宅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