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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税收问题探讨(2)

2017-09-09 02:04
导读:(四)《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这一政策主要是从纳税申报的角度,对受灾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相

  (四)《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这一政策主要是从纳税申报的角度,对受灾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五)四川省2008年7月底出台的《四川关于支持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该政策是中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如:
  1.个人所得税方面: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2.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3.营业税: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 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
  5 000元。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
  
  国家针对受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幅度大,对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重大的意义。但笔者认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
  (一)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
  按现在税收政策规定,捐赠单位捐赠自产的商品免增值税,如果是捐赠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比如汽车、成品油等),按现在政策却不能免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企业在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期间,捐赠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属于自愿和无偿的。这属于公益事业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明显支持灾区救灾和重建的行为。捐赠企业为此也不会要求取得任何回报,是回报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捐赠企业捐赠了消费税应税产品,按现在政策规定却还要缴纳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这类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增加灾区重建资金、相应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从而影响灾区重建。因此,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是不利于捐赠企业、不利于灾区、也不利于政府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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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抗震救灾中向灾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免营业税
  营业税应税企业(比如路桥公司)抗震救灾期间到灾区一线提供筑路、修桥等营业税劳务(捐赠性质),有一些劳务是有偿的,会有一部分收入,但收入金额仅是为了弥补成本费用支出,有些收入甚至不能全部弥补成本费用支出,按现在政策规定这部分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免营业税。
  在抗震救灾过程中,这类企业在紧急、危险的时刻作出到地震现场提供筑路、修桥等劳务的决定,公司的财产、员工在灾区面临着巨大的危险。这一勇敢行为确属不易。这类企业作出到灾区现场救灾决定时,纯粹是捐赠性质,并未考虑向政策方面获取补偿,仅仅是为了尽社会的责任。而这类企业实际取得的补偿收入微乎其微,有些不足以补偿其支出,包括燃油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如果对这部分收入征收营业税,则增加了这类企业的支出金额,不能体现国家对公益捐赠行为捐赠的支持,也会影响这类企业救灾的积极性。
  (三)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是指捐赠金额是全额扣除,而不是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涉及的金额是指捐赠货物、财产、劳务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两者不应该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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