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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的“切入点“与生态税收体系(2)

2017-09-09 02:11
导读:构建符合国情的生态税收体系 征收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最早源于巩固经济学家阿瑟庇古(Arithur Pigur)的外部性。他提出了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节环境污
  构建符合国情的生态税收体系  征收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最早源于巩固经济学家阿瑟庇古(Arithur Pigur)的外部性。他提出了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思想,因此,这种税也称作“庇古税”。在经济生活中,对于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外部负效应,必须由社会通过外部强制力来予以纠正,通常有三种:设定排放标准、征收环境保护税(生态税)和发放可转让排放许可证,其中,征收环境保护税以其简单、易行而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已成为环境保护最有效和通用的做法。  无论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借鉴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先进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税收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而在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显得更为迫切。  1、有利于将西部地区在资源、劳动力供给及其素质等方面的潜在优势尽快转换为现实的区位竞争优势。  2、为建立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利益补偿机制提供必要的财务保障。  3、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防止投资者净高耗能、高污染、技术档次低的产业和项目转移到西部地区。  4、防止在西部地区进行掠夺性、破坏性开发,使西部大开发演变成“西部大开荒”。  笔者以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建立应当根据我国税制的现状,在保证国家税制严肃性和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分步骤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  (一)按照费改税的指导思想,清理环保方面的各种收费,净那些规模大,效果好的收费直接改为税,同时,取消那些规模小、效果差的收费,理顺税费关系,为下一步开征环保税打基础。  我国在环保方面的收费主要有排污费、技术服务费(包括检测费和环境评价费)等,据统计,1998年“三废”排放收费达49亿元,这些费用的征收,虽然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资金缺口增大,现行的大多数收费不适应性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征收不具有完全强制性,征收难度大,任意拖欠现象严重;(2)征收项目多而杂,征收效率低;(3)征收的各种费用的使用效率不理想。而现行的排污费,其规模已接近城镇土地使用税(1998年税收收入规模54.21亿元),已初步具有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并且,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因此,国家可以在保证不增加微观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即收入中性)先行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由税务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取消排污税,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同时,取消不必要收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税制设计中,改革和完整现行资源税,把西部的经济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  1、扩大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征税,征收范围过窄,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效果。针对我国目前的生态日益恶化,尤其是西部水资源、森林、草原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同时取消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2、完善计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资源税沿袭了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为计税依据的计税办法,按销量计税,当产品发生积压时,由于不征资源阁,则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因此,应当以产量为计税依据,以尽可能减少产品积压和损失,提高资源利用率。  3、统一资源税制,将对土地课征的税种并入资源税。我国现行对土地使用税、耕税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三种,由于各税自成体系,相对独立,造成税种多、复杂、征收范围过窄、减免地宽、税率过低的。因此,应将上述三税并入资源税,同时适应扩大征税范围,调整税率、严格减免,统一内外税制,共同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调整、完善、充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税收体系构建。  1、国家增值税转型时,应争取将带有环保意识的产业调整、产品更新、设备改造纳入方案,进行前期试点,积累经验。  2、视高新技术生产的环保产品或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对环境的正面效应程度,分别给予免税、零税率、低税率优惠。  3、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除对以“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实现利润给予免税的税收扶持外,还应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  (四)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征环境保护税(生态税)。  1、立法精神。该税应贯彻特定行为税原则,即设置该税就是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特定行为征税。通过物质利益机制纠正纳税人行为,以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纳税人和纳税对象。应本着“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在我国境内有污染行为且造成一定影响单位和个人,均应是该纳税人;纳税对象应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高耗能、高耗材的行为,污染自然环境(包括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的行为。  3、计税依据。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应税包装物和稀有能源等。  4、税率:该税税率应当采用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辅之以定额税率,以充分发挥超额累进税率在调节污染行为中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率的设计,从宏观上讲,税负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与耗用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抵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税负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治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  5、征收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的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同时注意向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任务重的地方倾斜,筹集起来的资金可作为国家财政转移资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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