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安排的对策分析与现实选择
2017-09-1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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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年金
在西方发达国家,年金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国家的企业年金金额在养老保险总额中占到50%-60%的比例。在我国,虽然国务院早在199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前身),但是直至2002年,全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仅有650万人,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4.19%,积累的基金滚存额也仅为400多亿元。企业年金计划没有被普遍实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没有及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不但要缴纳年金,而且还要承担一部分包括委托管理费、账户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投资管理费等年金计划运作成本,不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就没有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动力。到为止,我国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惟一税收措施,是国务院在2000年底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所做的规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但这不足以给企业提供充分的激励,而且这个规定没有通盘考虑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他重要环节,从现在角度看,有些失之简单。 由于认识到企业年金计划在我国的长远战略意义,
劳动保障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2004年年初相继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但是仍然缺乏与之相应的配套税收政策。我们估计,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大部分企业依旧会对企业年金计划持观望态度。因此,针对企业年金计划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为此,本文试图按照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安排的基本思路,了不同税收模式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具体财务,并结合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和基金业的相关税收政策,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一、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决策分析所需考虑的因素与基本分析思路 (一)于分析的一些基本假设 首先,假设博弈的双方为国家和企业。由于年金税收涉及企业缴费环节、职工缴费及领取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年金计划服务于企业职工且职工对年金计划能够施加重要影响,因此企业与职工行为当为一致。所以企业年金当事人(以下简称为“企业”)包括企业与企业职工。 其次,假设国家和企业各有两种行动方案可以选择:国家的选择为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或不给予税收优惠。企业的选择为实行企业年金或不实行企业年金。假定企业在不实行企业年金的情况下,也会发给职工相等金额的奖金或津贴。 再次,假设国家和企业掌握完全信息,对由于年金计划以及可能的相应税收优惠计划所带来的各种不同类型和不同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成本和效益有着充分了解。 (二)应用于分析的一些基本因素 企业以年金或者其他方式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福利,由此可以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降低人才流失成本,这些效益称为“年金企业效益”。国家为企业年金提供税收优惠,会获得由于年金计划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社会安定等效率、效率和社会效益等隐性效益,这些效益称为“年金社会效益”。企业采用年金方式时的税收成本为“年金税收成本”,而采用其他的激励方式时的税收成本为“其他税收成本”。此外,采用年金方式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企业年金委托管理费、账户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等运作管理费用,这些费用称之为“年金管理费”,由此增加的政府税收收入为“年金管理费政府税收收入”。 (三)基本分析思路 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国家则需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企业是否为其职工建立年金计划决定于其对年金方式净效益与其他方式净效益的比较。国家是否提供税收优惠决定于其对优惠税收政策净效益与其他税收政策净效益的比较,但由于企业采取年金计划与否决定于国家是否提供税收优惠,所以基于提供税收优惠与否的净效益比较可以转化为基于企业是否提供年金对于国家净效益的不同影响的比较。 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采取年金方式的净效益为:年金企业效益—年金税收成本—年金管理费,采用其他激励方式的净效益为:年金企业效益—其他税收成本。因此,要使企业愿意建立年金计划,必须满足(年金企业效益—年金税收成本—年金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