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研究(2)
2017-09-11 03:10
导读: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 (一)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间的规定不一致,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无缘分享。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 (一)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间的规定不一致,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无缘分享。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还曾先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及深圳市、厦门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税收征管法》却又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只有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特别授权)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可时到今日,还没有这种特别授权。国务院也数次发文,强调税收立法的集中。如国发[1993]第85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国发[1993]第90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等等。地方制定税收性法规实际上是不允许的。 (二)地方政府非法截取税收立法权,越权、滥权现象严重。1994年分税制改革很不彻底、规范,只是分税、分征、分管,进行了税收执法权的划分,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利益,税收立法权非但没有分,而且还在上收,因为,中央将地方政府原有的税收减免税权、政策措施的解释权上收了,统一集中于中央。地方在分享税收立法权无望的情况下,纷纷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非法截取中央的税收立法权,越权、滥权的现象一直不断。主要表现为:(1)地方政府滥用收费权。地方规范性税收收入增长乏术、支出却呈刚性上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正门不通走旁门”,没有税收立法权,就滥用收费权,非规范性的收费规模急剧膨胀,出现费挤税、费税主次颠倒的我国特有的反常现象,严重地扰乱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2)尽管有明文规定,国、地税实行垂直领导,但是地方政府对此还是置之不理,横加干预。不少地方的领导在对待税收上往往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擅自变通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税,从而造成较严重的地方政府部门非法使用或滥用税收立法权的现象。
三、税收立法权划分的设想及配套改革措施 (一)在中央相对集权的基础上,适当地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如前文所述,我国存在着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的问题,无疑需要进行改革、分权。在选择、确定我国税权分配模式的时候,不仅要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和别国的先进经验,而且更要考虑我国的国情。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家,处在体制转轨的非常时期,迫切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财力,在建立、培育、引导市场运行机制的同时,进行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以实现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因此,在税权分配模式上必须强调中央的相对集权,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这是基础,动摇不得,否则很容易造成政策混乱、地区经济割据,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财政能力、税源状况各异,也需要进行适当的分权,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逐步建立、完善地方税制。为此,我国应确立中央相对集权、同时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复合税权分配模式,建立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格局。 究竟如何向地方分权,适度怎么掌握,这是需要深入的问题。首先明确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中的主要税种的立法权仍要集中在中央,不得向地方分权,唯有这样才能保证全国政令和税收政策的统一,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公平竞争。其次,可将其余地方税税种的立法权作如下划分:(1)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在地区转移的、对宏观经济较小的税种,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牧蓄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等,由中央负责制定这些税种的基本税法,其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等可赋予地方;(2)税源零星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掌握、征收成本大的、且对宏观经济不发生影响的税种,如契税、屠宰税、筵席税等税种的立法权可以全部下放;(3)地方还可以结合当地经济资源优势,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立法开征新的税种,并制定具体的征税办法,但是必须报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批准、备案。 应该重点指出的是,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合法,立法开征新税不能挤占中央税源,影响宏观经济调控;要有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不能形成税收壁垒;要充分考虑纳税人负担能力,确保总体税负水平适当;并要履行报批手续,接受中央监管。 (二)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改革配套措施。 一方面,必须治理地方政府的乱收费。我国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就滥用收费权,自收自用,体外循环,造成政府收入分配机制混乱,与市场经济国家规范的政府分配相差很大,国外财政分配历来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并强调政府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为此,地方拥有了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获得更多规范的收入,同时,要彻底整治非规范的收入—乱收费问题,按照市场经济导向,将现行名目繁多的收费各按其性质、类别分流归位,坚决实行“一清、二转、三改、四留”改革方案,使税费各行其道,确保政府收入行为合法、规范。 另一方面,地方领导要增强税收法治意识,彻底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在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利益的同时,更要顾全大局,主动关心、支持当地的税收事业,督促、指导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