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财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2017-09-14 01:42
导读:(三)赋予西藏相应的财政自主权 一是财政收支自主权。西藏自主地安排和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
(三)赋予西藏相应的财政自主权 一是财政收支自主权。西藏自主地安排和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收入用途。在支出方面,西藏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主地决定支出规模、支出结构及其有关支出项目的标准和范围。 二是举借内债的自主权。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了西藏地区财政困难的局面将是长期的,即使中央健全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西藏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为了增加西藏财政的发展能力,提高财政积累率,可考虑给予西藏举借内债的自主权。西藏举借内债可用国有资产作担保,在自我平衡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可用财力确定一定举借内债比例,如5%. 三是财政资金调剂使用权。对同一种用途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一些专款,允许捆绑起来统一安排,或者在上级拨付的各种专项补助之间适当调剂,以提高资金的规模使用效益。
(四)建立配套政策体系以提高西藏财税自给能力 建立中央对西藏的各种财政补助制度和措施,最终目标应是不断提高西藏财政的自给能力及西藏经济的发展能力。要实现西藏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化,国家的支援固然极为重要,但只给予财税上照顾和支援是不够的,还应当加快西藏地区改革开放步伐,从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借鉴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一整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寻求更加适合于加快西藏财政经济发展的新路子,以配合中央对西藏制定的财税体制和政策的实施。简要地讲。这些政策措施包括:国家允许和鼓励中外机构和金融企业到西藏开展投资业务,建立营业机构;扩大西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鼓励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对西藏的进出口企业,应区别于其他地区,审批权限应下放,审批标准应降低,对出口本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由,自治区自行审批;对进口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应由自治区自行确定进出口配额,自行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对直接用于本地区工、农业生产的产品,也应由自治区自行审批;允许西藏设立保税区,以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西藏地区外汇收入归本地区自行使用,不应完全受国家外汇政策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