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2)
2017-09-15 03:36
导读:三、部分发达国家与资本弱化相关税收法规的比较 如前所述,主要发达国家大多采用固定比率法应对资本弱化,凡是居民公司债务-股份率超过一定系数的
三、部分发达国家与资本弱化相关税收法规的比较 如前所述,主要发达国家大多采用固定比率法应对资本弱化,凡是居民公司债务-股份率超过一定系数的,就不能扣除超额利息,因此,对债务一股份率的确定很重要。为了保证有关法规的运作,各国对外国控制规定了最低标准,即居民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被跨国公司控制的比例达到最低标准时,才适用反资本弱化法规,达不到此比例则不适用该法规,不必对跨国公司的股息和利息进行税务调整。表3显示了部分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所要求的最低控制水平。
四、对我国制定有关法规的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经营将进一步增加,资本弱化在我国也将成为避税的重要手段。如何既积极引进外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防范企业在融资时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将是我国税务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在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经验不足,尚没有系统的反资本弱化税收法规。这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还会股份制的,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并国外已经采用的相关法规,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我国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 我国在制定有关法规时,首先要选择采用以何种为基础。正常交易法是由税务机关确定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相同,以此来决定是否适用相关法规,这给予税务机关的决定权较大,纳税人会感到确定性不够。因此,目前采用这一方法的国家不多,而采用固定比率法的国家逐渐增加。为了给外商提供一个确定的投资环境,我国可选择采取固定比率法。目前我国要大量引进外资,给外商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十分重要。为此,在确定债务一股份率时可以采取从宽政策,可将债务一股份率设计在3:1到4:1之间,允许跨国公司在债务比重较大的情况下扣除利息。此外,还要明确控制方的标准,因为不仅外商在我国投资时会运用资本弱化避税,国内纳税人在投资时也会采用资本弱化避税。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我国可借鉴英国、美国的经验,对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在确定是否控制方时,要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控制比例。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新西兰的标准,将控制比例设定在50%,即我国的一个居民公司如果50%的股权由另一个公司(可以是国内公司,也可以是国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掌握,则后者是前者的控制方,前者向后者支付的利息要受到有关法规的限制,超限额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要视同股息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