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
2017-09-15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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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弱化对
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挑战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近年来有关资本弱化引起国际税收领域的密切关注。当跨国公司考虑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往往会通过在贷款和发行股票之间的选择,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征税时,一般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政策,非居民取得的利息收入与商业经营利润相比,往往按较低的税率纳税。这促使跨国企业将商业利润转变成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以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资本弱化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 (1)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交纳所得税;(2)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3)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4)子公司能获得跨国企业设在别国其他子公司的损失抵补;(5)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6)在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 下面以表l为例,说明如果不存在反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在公司资本结构中,以贷款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在实际负担税率方面得到的好处。
二、法规的运作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尚不统一,合作与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对付资本弱化: 1.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2.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本文以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例,这两种方法的运作。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对付资本弱化问题方面经验丰富,其基础是在1936年实行的所得税征收法第3部分的第16F部分。法规提出,不允许澳大利亚纳税人将支付给外国控制方的“超额利息”作为商业经营费用扣除。“外国控制方”是指在居民公司拥有15%以上的股权,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地获得15%以上股息或资本分配的非居民公司。 “超额利息”是指外国控制方提供的贷款超过了股份投资的一定系数时,居民公司向外国控制方支付的贷款利息。澳大利亚自1997年7月1日起,将机构以外的外方控制居民公司的系数定为2:1(1997年7月1日前为3:1),金融机构的系数为6:1.澳大利亚公司获得外国控制方的贷款,不能超过该外国控制方拥有该居民公司股份的2倍(金融机构为6倍)。如果在一年中居民公司日平均外国债务超过外国股份的2倍(金融机构为6倍),则该公司就外国债务支付的利息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可由下面的公式表示: A=B×(C-D)/E×F/365 其中;A是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B是就外国债务全年支付的总利息,C是在发生外国债务超额的日期日平均外国债务,D是居民公司的外国股份乘积,该数额为公司外国股份的2倍(金融机构为6倍),E是全年的日平均外国债务,F是超比例债务存在的日期。 下例为公式的实际运用: 例:AUSLtd.是一个澳大利亚居民公司,该公司由外国控制方掌握80%的股权。 当年就外国债务支付的利息 800美元当年外国股份 1400美元外国债务超过外国股份乘积的日期 183天超过日期日平均外国债务 4400美元全年日平均外国债务 4000美元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付如下: 800×(4400-2800)/4000×183/365 不允许扣除的利息=160美元 (二)英国 与一些发达国家不同,英国有关应对资本弱化的规定以正常交易法为基础。英国公司向关联方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支付利息,英国有关法规规定不允许扣除过量利息,并将不允许扣除的这部分利息视为股息,按照股息的规定征税。其核心是确定: 1.借贷款的两公司是否为关联。英国规定了一个标准,如果超过该标准为关联企业,适用有关反资本弱化的法规。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是:(1)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2)跨国公司对英国公司和贷款公司的贷款占它们贷款比例的75%。如果没达到该标准,则两公司是非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部扣除。英国有关的法规规定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即给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设在英国境内的居民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非居民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这是英国与其他一些国家在法规方面的区别。 2.利息支付是否遵循正常交易原则。为此,税务当局必须逐一检查借贷双方是否存在以下,找到关联方之间的特殊联系:(1)英国公司全部债务的适当水平或程度;(2)该公司从关联贷款处获得债务的水平或程度;(3)如果没有特殊关系,是否能取得与预期相差无几的贷款;(4)贷款是否以与市场利率相同的条件取得的。 3.不允许扣除的利息为过量支付的利息。英国税务当局要确定,如果公司之间没有关联,那么在已经支付的利息中有多少是不该被支付的。因此,过量利息是指英国借款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应该支付的利息之差。过量利息被确定为股息进行分配,要按照25%的税率交纳预提公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