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制改革构想(2)
2017-09-15 03:37
导读: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政策,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政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政“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政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其中,财政保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政“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中,既管财政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因而,在财政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政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3.紧密结合农村费税制度改革。 这次国家实施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不是农业税制的改革,但实施农业税制的改革,必须紧密结合农村的税费制度改革。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加快农业税制的改革步伐;通过构建新的农业税制,进一步促进农村、农业分配关系的合理规范,减轻农民负担,不断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