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内税收竞争新模式的构建
2017-09-15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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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国内税收竞
一、引言:国内税收竞争概念的界定与分类
西方几十年的国内税收竞争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规范适度的国内税收竞争有助于遏制政府规模的过度扩大,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从而大大促进一国经济的快速发展(Wilson,J.D,1999)。所谓国内税收竞争,是指一国范围内不同辖区政府之间为了各自利益最大化而动用税收手段进行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角逐行为及其博弈过程,一般可分为国内横向税收竞争国内纵向税收竞争。而所谓“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就是舍去具体结构细节和具体运动方式之后保留下来的国内税收竞争体系的基本结构或基本图式,是国内税收竞争体系在理论上的高度概括、总结和抽象。
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例如,可以依据竞争程度,把国内税收竞争划分为微弱国内税收竞争模式、适度国内税收竞争模式、激烈国内税收竞争模式;根据竞争手段的规范程度,可以划分为规范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和不规范国内税收竞争模式;依据竞争结果,可以分为有益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和有害国内税收竞争模式;根据国家管理模式可分为联邦制下的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和单一制下的国内税收竞争模式;根据不同的国家,可以划分美国国内税收竞争模式、瑞士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德国国内税收竞争模式,等等;根据一国纵向税权治理模式,还可以划分为几乎完全地方分权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几乎完全中央集权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和集分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等等。
笔者以为,根据一国纵向税权治理模式来划分国内税收竞争模式是比较有益的,因为一国国内税收竞争模式的产生和发生程度与一国的纵向税权治理模式密切相关。需要注意的是,几乎完全地方分权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几乎完全中央集权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和集分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和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在几乎完全地方分权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下,由于地方具有差不多完全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其他税收管理权限,所以,其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即纵向税收竞争主要表现在“同征税”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竞争;而地方辖区间的税收竞争则比较类似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一般比较激烈。在几乎完全中央集权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下,由于中央政府控制了差不多所有的税收立法权,因此,无论是纵向税收竞争还是横向税收竞争一般都不严重,处于微弱不明显竞争、甚至零税收竞争状态,但是,一国如果法治化程度不强,也很有可能存在激烈的制度外国内税收竞争。在集分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下,地方在税收上的立法权要大于“几乎完全集权”的情况,但又远远低于“几乎完全分权”的情况。因此,国内税收竞争的程度一般介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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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述每一种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又可以划分成各种“子”模式。因为,一国的国内税收竞争模式还受到其他许多因素如转移支付模式、法治化程度、居民偏好差异、行政区划等的影响。例如,从大的方面说,美国和加拿大都是几乎完全地方分权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但是两国的国内税收竞争程度却不一样,主要原因就是加拿大只有10个省,且人烟稀少,而美国有50个州和一个特区,且人口要比加拿大密集得多。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两个几乎完全地方分权型国内税收竞争“子”模式:加拿大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和美国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同样,在集分型国内税收竞争模式下,也可以划分为几个“子”模式,譬如,依据竞争程度,可以有微弱国内税收竞争模式、适度国内税收竞争模式和过度国内税收竞争模式等;依据税收竞争稳定程度,可以有稳定性和欠稳定性两种国内税收竞争模式;依据是否规范又可以分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国内税收竞争模式,等等。
二、当前我国国内税收竞争模式的特征分析
当前我国国内税收竞争的模式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从我国20多年的国内纵向税收竞争和横向税收竞争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稳定性差;二是规范性竞争发生程度低;三是非规范性竞争发生程度强;四是变相性竞争程度强(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