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与税务处理之差异分析(2)
2017-09-15 06:36
导读: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70500 (债权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104 贷:应收账款 71604 此时,税法承认的甲公司收益与乙公司损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70500 (债权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104
贷:应收账款 71604
此时,税法承认的甲公司收益与乙公司损失均为1404元,而在这里会计上确认为1104元,差异较大。(详见表一)。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甲公司 交易时 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70500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104元 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404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增会计利润300元,依法缴税
乙公司 交易时 债务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为 70500元,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104元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404元,故应调减会计利润300元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涉及或有金额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金额符合新《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而《办法》中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即税务上不认可。 例二:承接例一,若债务重组条件为: (1) 免除积欠利息 (2) 将剩余债务的偿还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并且,如果乙公司从2007年起,年实现利润总额超过200万元,则年利率上升至4%。假设根据2006年甲公司财务状况趋向好转,很有可能在2007年实现利润超过200万元。
(一)会计处理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票据 71604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404
贷:预计负债 (70200*4%) 2808
应付账款 70200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702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404
贷:应收票据 71604
(二) 纳税调整 依照税法
甲公司的债务重组损失不承认,不允许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应按照例一中第一种情况确认1404元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予以缴税;故而应在会计利润上调增2808元计入应税所得。乙公司按照例一中第一种情况确认债务损失1404元。(详见表二)。
表二:涉及或有金额时会计与税法处理之比较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甲公司 交易时 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2808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404元 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404元调增会计利润2808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乙公司 交易时 对或有金额不做确认;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404元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404元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涉及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事项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而《办法》对此有详细规定。依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6号第九、第十条之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不符合本办法上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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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出版社,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2《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6号;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7号) 王世定、李海军主译 许昕、执行副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
4《对债务重组、税务处理的差异》 作者: 魏光、周淑君 《商业会计》期刊 200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