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未来主体税种的必然选择
2017-09-15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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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
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是建立市场体制的必然的选择。同时遵循税制演化的一般,推动个人所得税种向主体税种迈进是可能的。
一、按主体税种的地位与方向推动个人所得税成长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1.重塑政府与公民个人关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与个人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两者的关系是公共管理者与纳税人的关系。政府通过征税获得其行政的财力,提供公共产品,个人通过纳税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每个享受公共产品的人都应向政府纳税,这是公民的义务,也是税负公平的基本原则:政府行政建立在公民个人纳税的基础之上,政府的钱是纳税人的钱。不存在脱离纳税人的政府,也不存在游离于政府之外的个人。每个有纳税能力的人都纳税,既是唤起公民监督政府的动力,也是施加给政府廉洁行政的压力,是民主行政的基础,是塑造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个人新型关系的途径。 2.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 公共财政一方面包括为了公共目的,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另一方面是从公众手中取得资金:从运行的角度看,这一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政府财政行为要接受公众监督。个人所得税最能满足这一要求,对于我国从“计划税”向“显性税”转轨的财政体制来说尤其重要。这能够唤起并确立政府和公众双方,也就是“纳税人意识”,一方面政府花钱要接。受监督,另一方面公众也会产生积极主动参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冲动”。这是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最基本要求。 3.组织财政收人的需要 转轨以来财政入不敷出,债务日益沉重,当下之计是尽快提高财政收入能力。在税收构成中,关税的增长潜力在加入WTO以后会越来越小,农业税受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限制在相当长时间内不会有大的增加,国有所得税在国有企业走出困境之前难见起色,集体企业受到市场竞争及自身的局限发展也受到重重阻力,企业所得税增长幅度也不可能太大。现在课征不足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在国民收入分配主体分配格局中,个人收入占比重过高。根据1992-1996年的数据,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在GNP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所占比重平均为64.80:19.34:15.86,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所占比重平均为64.20:12.45:18.35,这表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足够的潜力。,应该转换筹资机制,把它看作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税基,变向社会发债为向个人征税。这是解决财政困境的治本之计。因此,从增加财政收入能力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应承担起组织财政收入的重任。 4.发挥税制调节功能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它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事实上,收入的集中化与不平等正开始妨碍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壮大个人所得税就不仅是长远需要,而且是一种迫切需要。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本身不具备调节经济的功能,这与我国特有的经济结构有关。私人经济规模尽管已经不小,但质量不高;国有经济因产权原因,并非完全市场微观主体,它们都没有对调控政策作出迅速灵敏反应的能力。税制应及时作出制度安排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 5.适应收入形式多元化的需要 未来经济社会正在走向多元化、复杂化、模糊化,将导致收入分配形式的多元化、复杂化、模糊化,这对税制结构会产生重大。间接税的课征环节已经“无从下手”,也难以体现纳税能力;对纳税人及纳税所得的认定只有落实到人,只有个人所得税才能真正体现纳税能力,最终把握赋税公平。间接税结构将受到冲击,主体税种地位不可避免地受到动摇;直接税主体作用应得到强化。 6.参与全球化经济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使经济活动的国际化传递加快,一国的利率、汇率、税率等的变化很快影响其它国家经济运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浪潮已表现得十分明显。各国税收制度、征管等在趋同,这对中国提高个人所得税地位应该是一个推动。
二、按主体税种的地位与方向推动个人所得税发展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