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4)
2017-09-16 01:55
导读:4、从税收管理权限上看, 绝大部分国家税收管理级次划分都保持和政权级次相一致, 但集权与分权程度相异。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宪法、 财政法或地方财
4、从税收管理权限上看, 绝大部分国家税收管理级次划分都保持和政权级次相一致, 但集权与分权程度相异。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宪法、 财政法或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 在此基础上,按事权定财权,以税种划分为基础, 确定各级政权的征税权。不论政体如何不同, 征税权相对集中于中央是各国的共同特点,中央掌握重要税种的立法权、 解释权、开征停征权等。 但在集权与分权程度及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概括起来, 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分权模式, 即地方税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包括税收立法权和其他各项管理权限;第二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模式, 国家全部税收,包括地方税的全部立法权、解释权均属于中央, 地方政府只负责日常征收管理; 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介于两者之间的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模式。 地方税法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归中央,但地方有较大的机动权, 如税目税率调整权、税种开征停征权,以及减税权等。
在税收征管方面, 各国都设立了一套或三套税收征管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地方税务机构, 实行垂直领导与同级领导相结合,各级政府各自征收自己的税收, 互不交叉。
5、从地方财源结构看,一般而言, 税收管理权限相对分散的国家,其地方税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反之,税收管理权限相对集中的国家, 其地方税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由于地方税只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体部分, 分税并不是国家财力的彻底分配, 而是国家全部税收收入基本的或初始的分配。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不可能通过一刀切的办法予以割断,因此, 为了使税权集中与事权分散的矛盾得到缓解, 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税收调整制度,以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 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这一上可能出现的不规范、 不公平的主观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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