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主要变化及现实意
2017-09-17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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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施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与旧税法存在很大差异,其特色集中体现在“四个统一、两个过渡和一个特别纳税调整”,改变了内外资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税收环境,对其税务处理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企业的成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只有对新旧税法的重点差异进行分析比较,才能深入理解和把握新税法的主要变化,有利于充分发挥新税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变化;现实意义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产业政策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新税收优惠体系,并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做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两个过渡,即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本文主要从对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和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变化分析
加入世贸组织后,内资企业积极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旧税法已无法满足企业经济管理的需要,针对其不足,新税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大变动:
(一)适用范围的变化
旧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分别对待,由《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范内资企业的纳税行为,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使外企能够享受“超国民待遇”。新税法实现了内、外资所得税法的合并。统一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按国际通行做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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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的变化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根据企业利润水平对内资企业分别规定了33%、27%、18%三档税率,外资企业税率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税率,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确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三)收入确认方面的变化
旧税法规定将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人等全部纳入到征税收入的范围。新税法明确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对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不再加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统一规范了对工资薪金、三项职工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办法和标准,简化nr所得税核算方法。如:
1、工资薪金和三项职工经费
旧税法规定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对外资企业采取据实扣除制度,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新税法放宽了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将三项经费的计税依据由“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提高为2.5%,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过的部分。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5%、3%)限额扣除,同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采用不同的比例进行扣除,并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新税法采取了与国际做法更接近的处理方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进行计算,准予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