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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制,实现增值税转型(2)

2017-09-17 02:15
导读:目前世界上凡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因此,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将有利于国际上发达国家增值税制度接轨,使我国经济和税

  目前世界上凡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因此,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将有利于国际上发达国家增值税制度接轨,使我国经济和税收进一步国际化,对外资和先进技术更具有吸引力,最终达到提高我国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目的。因此,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既是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增值税的必然选择。
    三、弥补转型中的损失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但是由于其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因此增值税转型必将对一段时间内的财政收入带来负面。为了较好的发挥转型的积极作用,可以采取如下积极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讯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这不符合增值税普遍性原则和中性原则。随着市场的,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不断上升,而且在许多领域,与商品销售紧密相关,相互渗透。比如建筑安装业既提供大量劳务,其中有包容大量的实物销售;交通运输业更是与商品采购、销售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业,既是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可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抑制利用增值税间隙偷逃税款行为发生。同时可以抵减转型中由于税基小,使财政收入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限定抵扣范围
  对固定资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以做一些限定。如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部分),在投入使用时,方可抵扣税款。如果已征税数额较大,可以核定分期抵扣。而对其他则应分别限定其抵扣范围。首先,可以暂时把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因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技术进步及创新的激励作用不如机器设备。其次,新增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按着税法规定不属于抵扣范围,也应排除在外。这样,也可以减少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进口产品全面征税、出口产品全额退税
  改变现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实施进口产品全面征税。这是因为作为国税的增值税等与作为国境税的关税,在性质、功能作用和征税的要求上,均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加入WTO后,关税率要不断下降,在进口环节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对国内产品征收的同样税种,更能保持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税负相同,以利于公平竞争。改变过去对进口的大部分产品减免税或不征税的政策,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应全面征税,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用足WTO规则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对出口产品的产销全过程已征的增值税,实施全部彻底的退税。
  减收、增收因素相抵,特别是随着转型带来的经济发展,税源扩大,消费型增值税将不会导致财政收过量减少,而且还可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达到增收。
  经济决定税制,税制反作用于经济,税制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对增值税转型提出了迫切要求。应以消费型增值税作为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使增值税税制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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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国庆,WTO与我国税制的改革[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1,(3).
  [2] 刘容.不同类型增值税效应及转型[J].天府新论,2000,(6).
  [3] 杨崇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势在必行[J].财政与税务,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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