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思考(2)
2017-09-18 02:14
导读:②收费标准偏低,按现行收费标准,全国年征收额大约为512亿元,而我国年环境损失约为2380亿元,按现行收费标准测算的排污费收入只占环境损失的1/4还
②收费标准偏低,按现行收费标准,全国年征收额大约为512亿元,而我国年环境损失约为2380亿元,按现行收费标准测算的排污费收入只占环境损失的1/4还不到,这就无法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更无法保证对已污染环境的补偿。
③征管不严,由于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以费的形式征收,其立法基础薄弱,征收方式、范围不规范,地方保护严重,导致征收阻力大,随意性强,致使收入不能足额征收。
④排污费的资金使用不明。地方环保部门截留挪用资金,用作环保部门自身事业经费,少部分资金返还给企业后大多用作发展生产,而真正用于环保治污的资金少之又少。
由于现行税制存在以上缺陷,所以建立完善的环境税制就显得非常必要。
3 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构想
3.1 调整现行税种
3.1.1 资源税
根据我们在前面提到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尽量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森林、草原、海洋、矿藏、动植物等资源列入其征税范围,并对稀缺、受破坏严重、不可再生资源提高税率,课以重税。
其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由于是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开采者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考虑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情况,盲目开采。因此计税依据应由按“销售量”改为按“产量”计算,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现象。
在上面调整的基础上。可以再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3.1.2 消费税
将消费税放在环境保护的角度上来看,也存在着征税范围窄的问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像是白色塑料制品、氟利昂、含磷洗衣粉、杀虫剂、电池以及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产品都应在消费环节纳税,调节消费方式,鼓励绿色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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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还应进一步实现差别税率。比如在销售汽车时可以设立一个销售差别税,应视汽车排放是否达标、排放达标的程度,是否装有环保催化装置来确定差别税率,以此鼓励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使用。
3.1.3 增值税
增值税中妨碍环保的主要问题在于进项抵扣制度。我们可以依据企业的生产性质将企业划分为高消耗高污染或节约型低消耗等不同类型,并对各不同类型企业制定一个进项最高抵扣限额,其中高消耗高污染企业的可抵扣限额要明显低于节能低耗企业的可抵扣限额,这样既可以限制高耗企业无限制地输入原材料生产,又可以体现对节约低耗企业的支持与鼓励。
另一方面,在增值税中,应取消不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如:不但要取消像农药、化肥等易产生农业污染的用品适用低税率的政策,而且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征税。
3.1.4 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在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不再仅局限在城市,在广大的乡镇郊区。环境问题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面临挑战,因此要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乡镇,并将其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税率也要适当提高,使税率的地区差异更加明显。
3.2 开征新型税种
在调整与完善我国现行环保税费的同时,应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的新型税种,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
3.2.1 大气污染税
大气污染税是针对我国向空气中排放有害气体而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在我国是试行阶段,可以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排放源进行征收。而且大的排放企业要安装测量废气的装置,便于对其测量计税。对于安装催化装置或在节能减排方面进行研究的企业要给予税收优惠。
制定以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为税基,税率视污染源排放量以及排放浓度和种类来划分。对于污染集中的排放源,可以以排放量计征,对于污染源分散、不好控制排放量、监测成本高的,按照排放物的浓度和种类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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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税是针对直接或间接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和家庭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企业,可以由环保部门实地测量,按照抽取污染物的浓度、成份等指标划分差别税率。低于一定指标或装有净化设备的企业应给予免税等优惠措施。